引言: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審批權在各個市局,各地處于各方面治理要求,對擬開辦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企業要求存在差異。
一、法規對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對場地的要求: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第二章第七條規定:“(二)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貯存場所;(三)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貯存條件,全部委托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貯存的可以不設立庫房;”。由此可以看出,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法規并無具體的面積要求,而是要求面積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宜。
二、各地在審批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時提出的場地要求:
舉幾個例子,哈爾濱要求企業而在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時,場地面積應不小于80平米,倉庫不小于40平米,辦公區域不小于40平米;浙江一般要求總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辦公面積不小于40平米,倉庫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也有很多區域要求總面積大于40平米就行。
因此,企業在擬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之前,建議最好咨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隨時方便聯系我們(葉工18058734169(微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