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藥監局:不再辦理《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發布日期:2020-06-15 22:21瀏覽次數:2761次
6月11日,山東省藥監局發布《關于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辦理工作的通告》,表示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管理規定的通告》(2015年第18號)的規定,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不再辦理《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引言:6月11日,山東省藥監局發布《關于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辦理工作的通告》,表示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管理規定的通告》(2015年第18號)的規定,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不再辦理《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詳見正文。
一、疫情防控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呼吸機、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紅外體溫計等五類重點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由山東省藥監局醫療器械處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按照前期山東省藥監局發布的《疫情防控期間醫用口罩等五大類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辦理程序》執行。二、其他醫療器械產品的出口銷售證明辦理工作由山東省藥監局各檢查分局負責,具體辦理程序及要求見《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辦理程序》(附件1);各檢查分局負責區域、聯系人、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見《出口銷售證明聯系信息表》(附件2)。三、根據工作需要,山東省藥監局制發并啟用“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專用章”7枚,印章樣式見《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專用章印章樣式》(附件3)。附件:
1.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辦理程序.doc
2.出口銷售證明聯系信息表.doc
3.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專用章印章樣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