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基于散射光比濁法或透射比濁法,與適配試劑配合使用,對人體樣本中待測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的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對基于其他反應原理的產品,可參照本指導原則相關適用條款準備注冊申報資料。
該產品的管理類別為Ⅱ類臨床檢驗器械。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
建議將產品名稱命名為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特定蛋白分析儀。如有特殊情形,可根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的要求,參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的產品名稱舉例確定命名,并詳細描述確定依據。
(二)結構和組成
特定蛋白分析儀一般由光學模塊、檢測模塊、計算機系統(數據處理)等組成。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的具體特征描述產品的具體結構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并描述申報產品的主要功能及各組成裝置的功能,可以采用圖片結合文字的描述形式給予說明,產品結構框如圖1所示。
圖1 產品結構框圖
(三)工作原理
1.免疫散射比濁法:一定波長的光沿水平軸照射,通過溶液時,遇到抗原抗體復合物粒子,光線被粒子顆粒折射,發生偏轉,光線偏轉的角度與發射光的波長和抗原抗體復合物顆粒大小和多少密切相關。散射光的強度與復合物的含量成正相關,即待測抗原越多,形成的復合物也越多,散射光也越強。利用散射光強度變化,換算待測物的含量。
散射光的強度還與各種物理因素,如加入抗原或抗體的時間、光源的強弱和波長、測量角度等密切相關。
2.免疫透射比濁法:抗原抗體結合后,形成免疫復合物,在一定時間內復合物聚合出現濁度。當光線通過溶液時,可被免疫復合物吸收。免疫復合物量越多,光線吸收越多。光線被吸收的量在一定范圍內與免疫復合物的量成正相關。利用透射光強度變化,換算待測物的含量。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
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的注冊單元原則上以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
適用范圍相同,性能指標相近,技術結構基本相同的派生系列產品可以劃為同一注冊單元。
自動化程度不同應考慮歸入不同的注冊單元。
(五)適用的相關標準
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適用表1中相關標準:
表1 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GB/T 191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GB 4793.1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 4793.6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6部分:實驗室用材料加熱設備的特殊要求》 |
GB 4793.9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第9部分:實驗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動和半自動設備的特殊要求》 |
GB/T 14710 |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18268.1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 電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18268.26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 電磁兼容性要求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體外診斷(IVD)醫療設備》 |
GB/T 29791.3 |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標示)第3部分:專業用體外診斷儀器》 |
YY 0648 |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體外診斷(IVD)醫用設備的專用要求》 |
YY/T 0316 |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T 0466.1 | 《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0664 | 《醫療器械軟件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 |
注:1.上述標準未標注年代號,申請人應參照最新版本。
2.如有新版適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應參照執行。
(六)適用范圍、禁忌癥
1.適用范圍
建議采用以下形式描述:該產品采用××法,與配套的檢測試劑共同使用,在臨床上用于對來源于人體的×××樣本中的被分析物進行定性或定量檢測,包含××項目。
2.預期使用環境
明確寫明申報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如醫療機構。
明確寫明可能會影響申報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即申報產品的正常工作條件,包括空間要求、溫度、濕度、海拔高度、電源要求等,對每一條件均應給出具體的指標要求,預期使用環境以制造商宣稱的條件為準。
3.配套試劑情況
明確申報產品配套使用的檢測試劑的基本信息。
(七)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1.1功能性指標研究資料
應根據申報產品結構組成和各主要組成裝置的情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一般應包括各主要組成模塊性能的研究資料(光學模塊、檢測模塊、計算機系統),以及申報產品代表性臨床項目的分析性能研究資料等功能性指標的研究資料。
1.2安全性指標研究資料
包括電氣安全指標和電磁兼容指標兩大類。電氣安全指標應當包括GB 4793.1、GB 4793.9、YY 0648及其他適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的所有指標;申報產品如有溫控模塊,還應符合GB 4793.6的要求。電磁兼容指標應當包括GB/T 18268.1和GB/T 18268.26及其他適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的所有指標,應提交對上述項目的研究和驗證資料。
1.3環境條件對產品性能指標無顯著影響的研究資料
主要包括氣候環境條件、機械環境條件、運輸條件等,可參考GB/T 14710及其他適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的相關指標,應提交對上述項目的研究和驗證資料。
2.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2.1產品有效期研究資料
參見《有源醫療器械使用期限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3號)的相關要求。
應對申報產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損、需定期更換或者具有固定使用壽命的主要元器件的情況進行詳細描述。詳述確定產品使用期限的具體理由和相關驗證數據,給出產品使用期限。
2.2產品包裝研究資料
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實際或模擬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和相關驗證數據。
3.軟件研究
申報產品應當提供一份單獨的醫療器械軟件描述文檔,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和核心算法,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的安全性級別和復雜程度,編寫可參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同時,應當出具關于軟件版本命名規則的聲明,明確軟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義,確定軟件的完整版本和發行所用的標識版本。
4.網絡安全
涉及醫療器械網絡安全的產品,應單獨提交一份網絡安全描述文檔。編寫應參照《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3號)。
(八)產品的主要風險
特定蛋白分析儀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16《醫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判斷與產品有關的危害,估計和評價相關風險,控制這些風險并監視控制的有效性。主要的審查要點包括:
1.與產品有關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參考YY/T 0316-2016的附錄C、H。
2.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判斷,可參考YY/T 0316-2016附錄E、I、H。
3.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后監視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16附錄F、G、J、H。
特定蛋白分析儀的初始可預見性危害主要存在于產品設計、生產和使用環節,風險分析至少包括表2內容,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險,并對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風險進行分析和評價。
表2 特定蛋白分析儀風險分析時主要危害列舉
可能的危害 | 可能的原因 | 造成的后果 |
能量危害 | 電磁能 | 電擊 | 操作者電擊傷 |
電磁能 | 儀器產生的電磁強度超標或保護元件破損 | 對操作者健康或周邊設備的正常使用造成影響 |
電磁能 | 抗電磁干擾能力差,特定環境設備工作不正常 | 儀器不正常工作 |
機械能 | 儀器的設計存在棱角 | 操作者劃傷 |
機械能 | 部件運動過程中觸碰 | 操作者碰撞傷 |
熱能 | 儀器可觸及部件溫度過高 | 操作者燙傷 |
聲能 | 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噪聲超出國家標準 | 對操作者聽力造成損傷 |
生物化學危害 | 生物危害 | 標本遺灑、樣品針刺傷 | 造成使用者感染 |
生物危害、化學危害 | 廢棄物處理不當,沒提供處理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 | 污染環境 |
化學危害 |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當 | 操作者損傷 |
操作危害 | 由不熟練/未經訓練的人員使用 | 未對使用者進行培訓或者使用者未閱讀說明書 | 儀器無法被正確使用 |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 | 使用的配件與儀器要求的不匹配導致機器使用異常 | 儀器無法被正確使用 |
未按要求進行樣本處理和測試 | 采用了錯誤的方式進行樣本準備 | 儀器無法被正確使用或給出不正確結果 |
因人體因素帶來的使用錯誤,如顯示不清晰、顯示區域過小等 | 設計未充分考慮人體因素可能導致的使用錯誤 | 儀器使用錯誤或損壞 |
網絡安全導致的信息丟失或錯誤 | 惡意網絡攻擊和非授權訪問導致數據被丟失或被破壞 | 儀器無法使用或數據丟失 |
合理可預見的誤用 | 功能不同的輸出端使用相同的接口端子 | 操作者在操作時發生混淆 |
選擇錯誤的測量方式 | 測量方式未明顯區分 | 檢測結果不準確 |
使用與檢測系統不配套的試劑 | 儀器和試劑的不配套 | 檢測結果不準確 |
儲存或運行偏離預定的環境條件 | 儀器的工作環境條件與說明書中要求的環境條件不相符 | 造成儀器不工作或測試結果的準確度降低 |
含糊的或不清晰的醫療器械狀態 | 儀器無明確的自檢和報警信息 | 儀器無法正確使用或結果不正確 |
維修規范缺少或不適當,包括維修后檢查規范不適當 | 未按照規范進行服務和維修 | 儀器未達到修復使用要求 |
維護的不適當 | 未按要求進行維護 | 儀器無法被正確維護 |
信息危害 | 不適當的標記 | 未使用通用標準符號進行標識 | 操作者錯誤理解 |
不適當的標記 | 標記不明顯 | 操作者誤讀、誤按 |
不適當的操作說明 | 操作說明書使用描述不規范或過于復雜 | 操作者無法按照說明書進行操作 |
警示信息不適當 | 對儀器的使用限制、副作用等未明示 | 儀器無法被正確使用 |
不正確的結果 | 使用過期的試劑 | 未在效期內使用試劑 | 檢測結果不準確 |
超出要求的攜帶污染水平 | 儀器對上一個樣本的殘留清洗不到位,影響下一個樣本的測量結果 | 檢測結果不準確 |
超出要求的精密度水平 | 儀器重復測量的精度差 | 檢測結果不準確 |
結果伴隨的不正確信息 | 樣本信息與結果不匹配 | 樣本信息與檢測結果匹配不正確 | 患者得到錯誤診斷結果 |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的審查是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審查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應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要求編制。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性能指標、檢驗方法和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不同企業可根據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制定性能指標要求,但不得低于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參照表1)。如對標準中有部分條款不適用,企業應提交編制說明充分闡述不適用的原因。
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的內容應與綜述資料的相應內容保持一致。性能指標包括功能性指標、安全性指標以及質量控制指標,其內容應與性能研究資料保持一致。
1.建議根據產品工作原理、性能指標、結構組成、臨床功能模塊等因素,設置準確度、線性、精密度的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檢驗方法應優先考慮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
2.分析儀的穩定性
分析儀開機處于穩定工作狀態后、第4h、第8h的測試結果與處于穩定工作狀態初始時的測試結果的相對偏差不超過±10%。
3.溫度控制
溫度準確度應在設定值的±0.5℃范圍內,波動度不超過1.0℃。
4.通道一致性(多通道特定蛋白分析儀適用)
不同通道測試同一項目的均值偏差≤5%。
5.樣本攜帶污染率(全自動特定蛋白分析儀適用)
生產企業指定的臨床測試項目攜帶污染率≤1.0%。
6.加樣準確度和重復性(全自動特定蛋白分析儀適用)
對儀器標稱的樣品最小、最大加樣量,加樣準確度誤差不超過±5%,變異系數不超過2%。
對儀器標稱的試劑最小、最大加樣量進行檢測,加樣準確度誤差不超過±5%,變異系數不超過2%。
7.功能
應當包含以下功能,企業還應根據產品的自身特點確定其它功能:
7.1自檢功能;
7.2錄入校準信息功能;
7.3結果的存儲和查詢功能;
7.4故障提示功能。
8.安全要求
應符合GB 4793.1、GB 4793.9和YY 0648的要求。
注:如有溫控模塊,還應符合GB 4793.6的要求。
9.電磁兼容性
應符合GB/T 18268.1和 GB/T 18268.26中I組A類設備的要求。
10.環境試驗
建議符合GB/T 14710的要求。
11.軟件信息
應在技術要求中進行規范,明確軟件的名稱、型號規格、發布版本、版本命名規則、運行環境,并明確軟件全部臨床功能綱要。
12.網絡安全(如適用)
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中應明確數據接口、用戶訪問控制的要求。
(十)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典型性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檢驗的產品應當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產品應是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的產品。
該產品典型型號的選擇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產品工作原理、性能指標、安全指標、結構組成,臨床功能模塊、關鍵元器件異同等。
(十一)生產制造信息
1.生產工藝過程及過程控制點
應當根據申報產品的實際情況,以流程圖的形式對生產工藝過程進行詳細描述,并根據流程圖逐一描述其中的過程控制點。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1工藝流程圖;
1.2關鍵工藝、特殊工藝及其確定依據;
1.3質量控制方法;
1.4加工過程;
1.5主要零部件相關信息;
1.6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2.研發和生產場地
申請人應當對與申報產品有關的研制場地和生產場地情況進行概述,包含地址、位置、面積、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監視和測量裝置、人員等。提交研發、生產、檢驗場地布局圖。明確不同工序的完成地點。
如申報產品具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則對每一研制、生產場地的情況均應進行概述。
(十二)臨床評價資料
臨床評價應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以下簡稱《原則》)的要求。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新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號)和《國家藥監局關于公布新增和修訂的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2019年第91號)(以下簡稱《目錄》),對于符合要求的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所以根據《原則》的要求,注冊申請人需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和申報產品與已獲準境內注冊的《目錄》中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具體需提交的臨床評價資料要求如下:
1.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
2.提交申報產品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對比說明應當包括《申報產品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醫療器械對比表》(見《原則》附件1)和相應支持性資料。
提交的上述資料應能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的產品具有等同性。若無法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產品具有等同性,則應按照《原則》其他要求開展相應臨床評價工作。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簽
產品說明書、標簽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和YY/T 0466.1-2016《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中的相關要求。
1.產品說明書
產品說明書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1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1.2注冊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售后服務單位,進口產品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住所及聯系方式;
1.3生產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及生產許可證編號,委托生產的還應當標注受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1.4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
1.5產品技術要求的編號;
1.6產品性能、主要結構組成、適用范圍
1.6.1主要結構組成
建議以實物照片/示意圖加文字的形式對申報產品的整體結構進行描述,標明各主要模塊的名稱(應包含軟件組件,并注明軟件組件的名稱、型號規格和發布版本)。
建議以實物照片/透視圖/俯視圖/剖面圖加文字的形式對各主要模塊逐一進行描述,標明每一主要模塊的主要組成結構和主要元器件的名稱,對于重要元器件或功能零部件,建議單獨進行描述。
建議對軟件的全部功能(包含安全功能)進行描述,明確軟件發布版本。重點對用戶界面的整體情況、各功能窗口涉及的操作功能、通訊接口及協議進行介紹。如產品涉及醫療器械網絡安全,說明書應提供關于網絡安全的相關說明,明確運行環境(含硬件配置、軟件環境和網絡條件)、安全軟件(如殺毒軟件、防火墻等)、數據與設備(系統)接口、用戶訪問控制機制、軟件環境(含系統軟件、支持軟件、應用軟件)與安全軟件更新的相關要求。
1.6.2適用范圍
建議采用以下形式或類似形式進行描述:“該產品采用××法,與配套的檢測試劑共同使用,在臨床上用于對來源于人體的×××樣本中的被分析物進行定性或定量檢測,包含××項目。
1.6.3工作原理
建議對申報產品采用的工作原理進行詳細描述。
1.6.4性能指標
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產品基本參數、正常工作條件、電氣安全、電磁兼容信息、整機性能指標等。
1.7禁忌癥、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的內容。
1.8安裝和使用說明或者圖示
建議包括:產品安裝說明及技術圖、框架圖;產品正確安裝所必須的環境條件及鑒別是否正確安裝的技術信息;其他特殊安裝要求等)。
建議以圖示加文字的形式詳細描述與配套試劑的具體操作方法,包括校準、質控、樣本處理、檢測程序、結果傳輸和打印等步驟。顯示屏上用戶界面如何操作應有詳細的圖示和文字描述。
1.9產品維護和保養、特殊儲存、運輸條件、方法
1.9.1維護和保養
建議以文字加圖示的方式對使用者能夠進行的維護保養措施,包括不同周期(如每日、每周、每月)維護項目和方法。重點零部件維護的周期和方法可詳細描述。
1.9.2故障排除
建議以列表方式對申報產品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進行詳細描述,應當至少寫明故障的表現、可能原因、建議的處理方式。
建議在列明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基礎上,加注以下內容:當儀器出現故障,但顯示的錯誤代碼不在上表內,應立即停止操作,并聯系客服工程師。
1.10生產日期,使用期限
注明產品的生產日期,使用期限。使用期限應當根據產品有效期研究資料的內容寫明具體日期,并注明確定依據。建議注明關鍵部件的推薦使用壽命。
考慮到儀器維護、保養、維修的情況,建議申請人可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有效期的同時,加注以下內容:“在使用過程中,用戶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產品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在維護、保養和維修后,經確認仍能保持基本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可以正常使用”。
1.11配件清單,包括配件、附屬品、損耗品,注明名稱、更換周期以及更換方法等。
1.12配套試劑的說明。
上述各項目均應當包含在產品說明書中,但其中的詳細內容可能因申請人和申報產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或者某些項目的詳細內容可能記載于其他文件(如維修保養手冊)中,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產品說明書時另附文件予以說明。
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均應有明確的來源,與綜述資料、研究資料等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保持一致。涉及技術內容且前述注冊申報資料中未包含的,建議提交相應驗證資料。
2.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樣稿
特定蛋白免疫分析儀的標簽樣稿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要求,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的所有適用內容。如隨著工藝改進導致分析儀體積變小,而標簽樣稿中無法標明所有內容時,可按第十三條最后一段的要求提交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樣稿。
三、審查關注點
(一)產品技術要求
應符合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編制。
(二)臨床評價
未完全符合《目錄》要求的特定蛋白分析儀產品,應進行臨床試驗或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要求。關注產品的臨床試驗方案是否能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試驗結論是否明確。
(三)風險分析
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否已經識別、分析、判定,并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使產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四、編寫單位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認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