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清淀粉樣蛋白A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80號)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血清淀粉樣蛋白A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血清淀粉樣蛋白A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征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血清淀粉樣蛋白A(serum amyloid A protein, SAA)檢測試劑是指用于體外定量檢測人全血、血清或血漿中血清淀粉樣蛋白A 含量的試劑。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以膠乳免疫比濁法為基本原理對SAA進行定量檢測的體外診斷試劑。本法采用的原理是包被有SAA抗體的膠乳顆粒,當與含有SAA抗原的樣本混合時,會發生抗原抗體反應,從而引起吸光度或光強度的變化,其大小與樣品中SAA抗原含量成比例。將吸光度或光強度變化與已知濃度的校準品比較,可以定量得出樣品中SAA的含量。
基于膠乳免疫比濁法原理的診斷試劑由于適用儀器檢測原理的不同分為透射免疫比濁法和散射免疫比濁法:
1.透射免疫比濁法:一定波長的光束通過反應溶液時,可被抗原抗體復合物吸收,從而使透射光減少,用吸光度表示,復合物的濃度與吸光度呈正相關。
2.散射免疫比濁法:一定波長的光束通過反應溶液時,由于抗原抗體復合物的形成而被散射,復合物的形成速率或終濃度與散射光強度呈正相關。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血清淀粉樣蛋白A檢測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編碼為6840。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研究結果總結評價、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辦法》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
1.產品預期用途及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
血清淀粉樣蛋白A是一種急性時相反應蛋白,相對分子量約12kD,主要由肝細胞產生,心臟、骨骼肌等肝外組織也有生成。人的SAA 包括SAA1、SAA2、SAA3和SAA4。根據人體內表達情況,SAA1和SAA2基因合成SAA1和SAA2蛋白,稱為急性期SAA(A-SAA);SAA3 基因在人體內不表達;SAA4 基因合成組成型SAA(C-SAA),在肝臟低水平表達,C-SAA濃度并不隨著病理性(病情)變化而變化。因此在急性時相反應中,迅速升高的是A-SAA。
急性時相反應時,經白介素I(IL-1)、白介素6(IL-6)和腫瘤壞死因子(TNF)刺激,SAA在機體內大量表達,其濃度可在感染的3~6小時開始升高,血液中濃度可升高至最初濃度的100-1000倍,半衰期約50分鐘,疾病恢復后迅速下降。
在臨床診斷中,SAA水平是反映感染性疾病的靈敏指標,有助于感染的診斷、病情評估及轉歸預測。
2.產品描述:包括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如適用),主要生產工藝過程,校準品(質控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定值)概況。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如試劑中主要原材料由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組織和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添加某些物質制備而成,為保證產品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的安全,研究者應提供上述原材料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或證明文件。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應著重從方法學、臨床應用情況、性能指標等方面寫明擬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異同。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驗證研究資料;
1.1抗體原材料
如抗體為申請人外購,則應明確生產商名稱、抗體名稱、生物學來源及唯一追溯信息,提交外購方出具的原材料性能指標及檢驗證書,詳述確定該抗體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明確申請人對抗體的質量控制要求和方法。
如抗體為申請人自制,則應明確抗體名稱、生物學來源、唯一追溯信息、制備過程、鑒定方法、質量控制要求及方法,詳述確定該抗體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
1.2其他原材料
申請人應明確原材料的來源及相應的技術指標要求。
2.校準品和質控品(如有)的研究資料:質控品應提供詳細的定值試驗資料,校準品應提供詳細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
申請人應根據GB/T 21415—2008/ ISO 17511:200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提供所用校準品的來源、賦值過程和相應指標,以及不確定度等內容。
(三)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以流程圖方式表示,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依據。
應提供主要工藝條件確定的研究或驗證資料,如包被工藝、緩沖體系選擇(如涉及)、凍干工藝(如涉及)等。
2.產品基本反應原理介紹。
3.反應條件確定:申請人應考慮反應時間、反應溫度、pH值等條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條件的最佳組合。
4.體系中樣品加樣方式及加樣量確定:申請人應考慮樣品加樣方式(如有)、加樣量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通過實驗確定最佳的加樣方式(如有)及加樣量。如樣本需采取稀釋或其他必要的方法進行處理后方可用于最終檢測,申請人還應對可用于樣本稀釋的稀釋液或處理方法進行研究,通過試驗確定最終選擇的用于樣本稀釋的稀釋液或處理方法。
5.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評估資料,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評價都應包括具體的研究項目、試驗設計、研究方法、可接受標準、試驗數據、統計方法(如有)、研究結論等詳細資料。
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儀器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包括試驗時間、地點、檢驗人員、適用儀器、試劑規格和批號、所選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臨床樣本來源等,評估應至少涵蓋三個批次產品。
性能評估應至少包括試劑空白吸光度(透射法)、分析靈敏度(透射法)、檢出限、線性范圍、測量精密度、準確度、分析特異性、其他影響檢測的因素等。
1.試劑空白吸光度(透射法)
透射免疫比濁法的產品應評價空白吸光度指標,用純化水或生理鹽水作為樣本進行檢測,計算試劑空白吸光度(A),測定結果均值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的要求。
2.分析靈敏度(透射法)
用已知濃度的樣品進行測試,記錄在試劑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改變。
換算為單位濃度吸光度變化,應符合企業給定區間。
3.檢出限
檢出限是指可持續檢出待測物的最低濃度。空白限是指空白樣本的檢測上限,即空白樣本可能測得的最高檢測結果。檢出限一般由低濃度樣本的檢測結果結合空白限計算獲得。
空白限:測定20份空白樣本,計算空白均值(M)和標準差(SD),以M+2SD報告方法的空白限。
檢出限:申請人可根據具體產品預先設定一個濃度作為檢出限,配制5份濃度近似檢出限的低值樣本進行檢測,每份樣本檢測5次,對檢測結果按照大小進行排序,當低于申請人提供的空白限數值的檢測結果數量小于或等于3個時,即可認為申請人預先設定檢出限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申請人需調整預設的檢出限濃度,直至符合該條件。
注意事項:空白樣本應不含被測物,但其基質應與待測定常規樣本相同。如空白樣本難以得到,可采用5%牛血清或人血清白蛋白溶液,或根據測定項目選用相應基質的樣本,但應注意將基質效應減至最小。
4.線性范圍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盡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接近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源樣本,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建立線性范圍時,需在預期測定范圍內選擇7—11個濃度水平。例如,將預期測定范圍加寬至130%,在此范圍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然后依據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據點直至表現出線性關系,以確定線性范圍。
驗證線性范圍時,以接近線性范圍上限的高濃度樣本和接近線性范圍下限的低濃度樣本,混合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樣本,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并計算線性相關系數(r)。線性范圍應不窄于5~100mg/L, 線性相關系數|r|應不小于0.9900。
將稀釋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絕對偏差或相對偏差,應符合申請人給定值。
5.測量精密度
測量精密度的評估應至少包括高、低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兩個濃度都應在試劑盒的測量范圍內且有一定的臨床意義,所選樣本濃度應至少有一個濃度在參考區間附近。
5.1重復性
用同一批號試劑盒,對至少兩個濃度的樣品分別重復測定10次,計算10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M)和標準差(SD),變異系數均應不大于10.0%。
5.2批間差
用三個不同批號的試劑,對至少兩個濃度的樣品分別測定3次,取均值,批間極差應不大于15.0%。
6.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相對偏差、回收試驗、比對試驗等方法,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6.1相對偏差
測試可用于評價常規方法的國家/國際標準物質3次,測試結果記為(xi),按公式(1)分別計算相對偏差(B%),如果3次結果都在±15%范圍內,即判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結果不符合,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結果不符合,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照公式(1)計算相對偏差(B%),如果大于等于19次測試的結果都在±15%范圍內,即判為合格。
B%=xi-T/T×100%………………………………(1)
式中:
xi為測試結果;
T為國家/國際標準物質標示值。
6.2回收試驗
在人源樣品中加入一定體積由具有溯源性的參考物質配制的標準溶液(標準溶液體積與人源性樣品體積比應不會產生基質的變化,加入標準溶液后樣品總濃度必須在試劑檢測線性范圍內),每個濃度重復檢測3次,按公式(2)計算回收率,回收率應在85%~115%范圍內。
R=[C×(V0+V)-C0×V0)] / (V×CS)×100% (2)
式中:
R —回收率;
V —加入標準溶液的體積;
V0 —人源樣品的體積;
C —人源樣品加入標準溶液后的檢測濃度;
C0 —人源樣品的檢測濃度;
Cs —標準溶液的濃度。
6.3比對試驗
采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參比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臨床樣品(至少40例樣本),擬申報試劑與參比試劑相關系數r應不小于0.975,偏倚應符合企業給定要求。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比對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7.分析特異性
7.1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甘油三酯、膽紅素、血紅蛋白等干擾因子的研究。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方法為對模擬添加干擾物的樣本分別進行驗證,樣本量選擇應體現一定的統計學意義,說明樣本的制備方法及干擾試驗的評價標準,確定可接受的干擾物質極限濃度,結果應量化表示。
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或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
7.2鉤狀(Hook)效應
建議采用高濃度的SAA樣本或SAA參考品進行梯度稀釋后由低濃度至高濃度開始檢測,每個梯度的抗原稀釋液重復3~5次,對鉤狀效應進行合理的驗證。
7.3不同樣本類型:如果試劑盒適用樣本類型包括全血或血漿樣本,應采用全血或各種適用抗凝劑抗凝的血漿樣本分別與血清樣本進行對比試驗研究。方法為對比線性范圍內的同一病人的血清和全血或血漿樣本,應包含醫學決定水平以及低值濃度樣本的檢測以驗證申報試劑對于血清和全血或血漿樣本檢測結果的一致性。
8.校準品溯源及質控品定值(如適用)
校準品應提供詳細的量值溯源資料,包括賦值試驗資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質控品應提供詳細的定值資料。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賦值及不確定度計算記錄,提供質控品在所有適用機型上的定值及其靶值范圍確定的記錄。
9.其他需注意問題
不同適用機型,應分別提交分析性能評估報告,這并不意味著每個適用機型均采用相同的性能評估試驗方案。可采用一個或多個機型,進行充分的試劑性能建立研究,其他機型則可在儀器檢測性能可被覆蓋的前提下,進行驗證研究。
如試劑包括不同包裝規格,需對不同包裝規格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規格間存在性能差異,需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性能評估;如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詳細說明不同規格間的差別。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明確研究采用的樣本來源、詳細的試驗資料、統計方法等,參考值范圍可參考文獻資料,但應當進行驗證。驗證樣本數量應不低于120例。應明確參考人群的納入、排除標準,考慮不同年齡、性別、地域等因素,樣本例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若不同人群參考區間存在差異,應分別建立或驗證參考區間。
參考區間研究結論應與說明書【參考區間】的相應描述保持一致。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
試劑的穩定性包括實時穩定性、運輸穩定性、開瓶(待機)穩定性、凍融次數限制(如適用)等,申請人應至少提供3個生產批次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并提供開瓶穩定性和運輸穩定性研究資料,包括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研究結論等,研究應涵蓋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申請人應至少能提供在實際儲存條件下超過聲稱有效期的除裝量和批間差外的評價資料。試劑的穩定性研究應注意選取代表性包裝規格進行研究,如產品包含校準品和質控品,應提供相應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例如:校準品穩定性應選取最易受影響的最小裝量,凍干品應提供復溶穩定性研究資料)。
適用樣本的穩定性主要包括樣本在室溫保存、冷藏和或冷凍(如適用)條件下的有效性驗證。企業根據申報產品的實際情況確定樣本的保存條件和時間,并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對于冷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分別中進行詳細說明。
(七)臨床評價資料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的相關要求,申請人可按照《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9號)要求進行臨床評價。如免臨床試驗的相關指導原則有更新,應符合相應的指導原則要求。
1.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臨床評價途徑
1.1基本要求
1.1.1產品臨床評價由申請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或實驗室在中國境內完成,試驗過程由申請人進行管理,試驗數據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境外申請人可通過其在中國境內的代理人,開展相關臨床評價工作。
1.1.2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特點自行選擇試驗地點完成樣本檢測,檢測地點的設施、試驗設備、環境等應能夠滿足產品檢測要求。
1.1.3申請人應在試驗前建立合理的臨床評估方案并遵照執行。
1.1.4實驗操作人員應為專業技術人員。
1.1.5評價用樣本應為來源于人體的樣本,樣本來源應可追溯。評價用樣本(病例)原始資料中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樣本來源(包括接收采集記錄)、唯一且可追溯的編號、年齡、性別、樣本類型、樣本臨床背景信息。
1.1.6檢測完成后對產品的臨床性能評價結果進行總結,形成臨床評價報告,并作為臨床評價資料在注冊時提交。
1.2臨床評價途徑
目前血清淀粉樣蛋白A測定暫無參考方法,申請人可以選擇與境內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研究試驗,證明兩者具有等效性。應選擇目前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產品作為參比試劑,同時應充分了解參比試劑的技術信息,包括方法學、臨床預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標、校準品的溯源情況、推薦的參考區間等,應提供已上市產品的境內注冊信息及說明書。
若有參考方法發布,申請人也可選擇參考方法進行比較研究試驗,考察待評價試劑與參考方法的符合率/一致性。應選擇參考實驗室進行研究,參考實驗室應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相關檢測資質。
1.3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的建立可參考相關方法學比對的指導原則,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3.1樣本要求
選擇涵蓋預期用途和干擾因素的樣本進行評價研究,充分考慮試驗人群選擇、疾病選擇等內容,樣本應能夠充分評價產品臨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樣本數量應采用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計算,應符合統計學要求。可選擇總樣本量不少于40例并分別采用待評價試劑和參比試劑/參考方法進行雙份測定的方式,其中參考區間以外樣本應不少于50%,亦可選擇總樣本量不少于100例并分別采用待評價試劑和參比試劑/參考方法進行單次測定的方式。試驗前應設定臨床評價性能指標的可接受標準,如果比較研究試驗結果無法達到預設標準,則應適當擴大樣本量進行評價。
產品應注重醫學決定水平量值附近樣本的選擇,并涵蓋檢測范圍。如涉及需分層統計等復雜情況,應結合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樣本量進行充分的臨床評價。
評價用的樣本類型應與注冊申請保持一致。對于采用血清、血漿或全血樣本的,申請人可在分析性能評估中對樣本適用性進行研究,或在臨床評價中對血清、血漿或全血分別進行符合統計學意義數量的評估。
1.3.2試驗要點
在試驗操作的過程中應采用盲法。待評價試劑和參比試劑/參考方法應平行操作,整個試驗應有內部質量控制。
產品試驗檢測周期至少5天,以客觀反映實際情況。
擴大樣本量和延長實驗時間將提高試驗的可靠性,申請人應選擇適當的樣本量進行充分的臨床評價。
1.3.3數據收集和處理
對于擬申報產品,應首先進行離群值觀察,離群值的個數不得超過限值。若未超限,可刪除離群值后進行分析;若超出限值,則需合理分析原因并考慮糾正措施,必要時重新收集樣本進行分析。離群值分析和處理方法應有依據。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點選擇合適的統計學方法,統計結果應能證實待評價試劑相對于參比試劑/參考方法檢測結果無明顯偏倚或偏倚量在允許誤差范圍內。
1.4臨床評價報告
臨床評價報告應對試驗設計、試驗實施情況和數據分析方法等進行清晰的描述。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4.1基本信息,如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及聯系方式、試驗時間及地點等。
1.4.2試驗設計,詳細說明參比試劑/方法選擇、樣本入組和排除標準、樣本量要求、設盲要求、統計分析方法的選擇等內容。
1.4.3試驗實施情況,具體包括:
樣本選擇情況,包括例數、樣本分布等。樣本例數應詳細說明計算方法及依據。
臨床評價所用產品信息,如評價用試劑、參比試劑/方法、配合使用的其他試劑/儀器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規格/型號、批號等。
試驗過程描述。
試驗管理,包括參加人員、質量控制情況、數據管理、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等。
數據分析及評價結果總結,根據確定的統計方法對檢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對產品的臨床性能進行合理評價。
評價數據表,應以附件形式對入組的樣本情況進行匯總描述,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可溯源樣本編號、樣本基本信息、樣本類型、評價用試劑和參比試劑/方法檢測結果、樣本臨床背景信息或臨床診斷信息等。
評價報告應由申請人/代理人簽章。
1.5其他評價資料
除以上臨床評價報告外,對擬申報產品臨床性能進行評價的相關文獻,可作為補充臨床評價資料提交。文獻的檢索、篩選和分析應參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文獻檢索要求。
2.臨床試驗途徑
對于通過臨床試驗方式進行臨床評價時,臨床試驗資料應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的要求,同時研究資料的形式應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臨床研究資料有關的規定。下面僅對臨床試驗中的特殊問題進行闡述。
2.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同類產品作為參比試劑,采用擬申報產品(以下稱考核試劑)與之進行同步盲法對比試驗,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或優于已上市產品。建議申請人盡量選擇方法學、參考區間相同的同類試劑作為參比試劑。
2.2研究對象選擇
臨床試驗應選擇具有特定癥狀/體征人群作為研究對象。申請人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應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差異,盡量覆蓋各類適用人群。研究總體樣本數不少于200例,并盡量覆蓋線性范圍,應充分考慮對病理值樣本的驗證,異常值樣本數建議不少于30%。
2.3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結合臨床試驗數據的正/偏態分布情況,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偏倚和偏差分析等。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兩組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系數(r值)或判定系數(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的檢驗水平及檢驗的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參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如試劑同時適用于血清、血漿和全血樣本,可采用如相關分析、回歸分析等統計學方法來評價血清、血漿和全血樣本測試結果間的一致性。
用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以y=a+bx和r、R2的形式給出回歸分析的擬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試劑結果,x是參比試劑結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軸截距,r是相關系數,R2是判定系數(通常要求R2≥0.95),計算回歸系數及截距的95%置信區間。
分別計算醫學決定水平處相對偏倚/偏差及95%置信區間。醫學決定水平處相對偏倚應不大于允許誤差。
建議給出考核試劑與參比試劑之間的差值(絕對偏倚/偏差)或比值(相對偏倚/偏差)散點圖,觀察并分析各點的偏倚分布情況。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對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產品設計開發、原材料的采購控制、生產、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和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16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注冊申請人產品研制、前期臨床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按照《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有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主要包含產品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
下面就產品技術要求中涉及的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和主要性能指標等相關內容作簡要敘述。以下標準如有修訂,以最新發布版本為準。
1.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GB/T 29791.1-201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標示 第1部分:術語定義和通用要求》
GB/T 29791.2-201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標示 第2部分:專業用體外診斷試劑》
GB/T 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YY/T 0638-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物中酶催化濃度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YY/T 1579-2018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評價》
YY/T 0466.1-2016《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2.主要性能指標
2.1外觀
符合申請人規定的正常外觀要求。
2.2裝量
液體試劑凈含量不少于標示值。
2.3空白吸光度(透射法)
用純化水或生理鹽水作為空白加入工作試劑作為樣品測試時,試劑空白吸光度要求應不低于申請人聲明。
2.4分析靈敏度(透射法)
用已知濃度的樣品進行測試,記錄在試劑(盒)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改變。
2.5空白限(如適用)
用空白樣本進行檢測,重復測定20次,計算測試結果的平均值(M)和標準差(SD),M+2SD應符合申請人規定的空白限要求。
2.6線性范圍
用接近線性范圍上限濃度的樣品和接近線性范圍下限濃度的樣品,混合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試劑盒,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3)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r)。
…………………………(3)
稀釋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
2.6.1相關系數(r)
線性相關系數r應不小于0.9900。
2.6.2線性范圍
線性范圍應不窄于 [5,100] mg/L。
2.6.3線性偏差
線性偏差應符合申請人給定值。線性偏差應分段描述,并注意分段點的選擇。
2.7準確度
準確度至少應符合如下要求中的其中一項:
2.7.1相對偏差
用試劑盒檢測可用于評價常規方法的國家或國際標準品(若有)3次,測試結果記為(xi),按式(4)分別計算相對偏差(Bi),如果3次結果都在±15%范圍內,即判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結果不符合,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不符合要求時,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照式(4)計算相對偏差(Bi),當大于等于19次結果的相對偏差不超過±15%,視為符合要求。
………………………………(4)
式中:
xi—測試結果;
T—國家或國際標準品標示值。
其測量結果的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2.7.2回收試驗
在人源樣品中加入一定體積由具有溯源性的參考物質配制的標準溶液(標準溶液體積與人源性樣品體積比應不會產生基質的變化,加入標準溶液后樣品總濃度必須在試劑檢測線性范圍內),每個濃度重復檢測3次,按公式(5)計算回收率,回收率應在85%~115%范圍內。
R=[C×(V0+V)-C0×V0)] /(V×CS)×100% ……(5)
式中:
R —回收率;
V —加入標準溶液的體積;
V0 —人源樣品的體積;
C —人源樣品加入標準溶液后的檢測濃度;
C0 —人源樣品的檢測濃度;
Cs —標準溶液的濃度。
2.7.3比對試驗
采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參比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臨床樣品(至少40例樣本),擬申報試劑與參比試劑相關系數r應不小于0.975,偏倚應符合企業給定要求。
2.8重復性
用試劑盒測試選定的高、低值樣本,重復測試至少10次(n≥10),分別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計算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0%。
2.9批間差
用試劑盒測試選定的高、低值樣本,分別使用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盒進行檢測,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6)、(7)計算相對極差(R)。
………………………………(6)
………………………………(7)
式中:
-中的最大值;
-中的最小值。
試劑盒批間差應不大于15%。
2.10穩定性
檢測已到期試劑或取有效期內樣品根據申請人聲稱的條件下放置,產品性能應符合2.1、2.3、2.4、2.5、2.6要求。
2.11校準品和質控品(如適用)
應包含外觀、裝量(如適用)、準確度、均一性、穩定性。
2.11.1 外觀
符合申請人規定的外觀要求。
2.11.2裝量
液體校準品和質控品的裝量應不少于標示量。
2.11.3準確度
2.11.3.1校準品準確度
申請人可采用國家/國際標準物質/具有溯源性的工作校準品作校準曲線后測定校準品的方法,計算測試結果與標示值的相對偏差,其結果應在±10.0%范圍內。
2.11.3.2 質控品準確度
測定定值質控品,測試結果應在申請人給定的范圍內。
2.11.4均一性
取相同批號的校準品或質控品10瓶,每瓶測試1次,按公式(8)和公式(9)計算測試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1;另用上述校準品或質控品中的1瓶連續測10次,計算測試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2;再按公式(10)和公式(11)計算S瓶間和CV瓶間,其結果應符合申請人的規定。
……………………… (8)
……………………… (9)
…………………………… (10)
………………………(11)
當S1<S2時,令CV瓶間=0
式中:----平均值;S----標準差;
n----測量次數;xi----指定參數第i 次測量值。
申請人亦可以選用適用性行業標準的方法進行均一性檢測。
2.12穩定性
校準品、質控品在規定的保存條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進行檢驗,性能應符合準確度和均一性的要求。
(十)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要求,應提供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如有相應的國家法規發布或更新,按其要求執行。
(十一)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檢驗原理、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結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下面對血清淀粉樣蛋白A檢測試劑盒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1.【產品名稱】
通用名稱,試劑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血清淀粉樣蛋白A檢測試劑盒(膠乳免疫比濁法)。通用名稱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命名原則進行命名,可適當參考相關“分類目錄”和/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可包含通用名稱和英文名稱。
2.【包裝規格】
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余內容均應采用中文進行表述。
3.【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3.1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檢測人全血、血清和/或血漿中血清淀粉樣蛋白A的含量;同時應明確與目的檢測物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3.2血清淀粉樣蛋白A異常情況常見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醫學解釋。
作為支持性資料,申請人應提供由教科書、臨床專著、核心期刊文獻或英文SCI文獻等有關臨床適應證背景的資料。
4.【檢驗原理】
應結合產品主要成分簡要說明檢驗的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取圖示方法表示,檢測原理的描述應結合產品主要組成成分、被測物和產物的關系進行描述:
如:包被有血清淀粉樣蛋白A(SAA)抗體的膠乳顆粒,當與含有SAA抗原的樣品混合時,會發生凝集反應,從而引起吸光度的變化,其大小與樣品中SAA抗原含量成比例。將吸光度變化與已知濃度的校準品比較,可以定量得出樣本中血清淀粉樣蛋白A的含量。
5.【主要組成成分】
應明確以下內容:
試劑盒提供的試劑組分的名稱、比例或濃度,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如含有校準品或質控品,除明確組成成分及生物學來源外,校準品還應明確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編號,質控品應明確靶值范圍。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應明確未開封的試劑實際儲存條件及有效期,開封后的待機穩定期或開瓶穩定期。干粉試劑應明確復溶穩定期。
增加例如“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詳見標簽”的字樣。
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 “室溫”。
7.【適用儀器】
應明確可適用的具體品牌、型號的儀器。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樣本類型、處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運輸條件,對已知干擾物的抗干擾性(如:存在的干擾因素,明確黃疸、溶血、脂濁及藥物等內、外源性干擾物對測定的影響,同時列出干擾物的具體濃度)等。如有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如:草酸鹽、檸檬酸鹽、EDTA鈉鹽對血清淀粉樣蛋白A造成干擾,應明確避免使用的提示)。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恢復室溫,可凍融次數。
9.【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9.1試劑配制方法(如有)、注意事項。
9.2試驗條件:溫度、時間、測定主/副波長、試劑用量、樣本用量、測定方法、反應類型、反應方向、反應時間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9.3校準程序: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
9.4質量控制程序: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9.5試驗結果的計算或讀取:應明確檢驗結果的計算方法。包括對每個系數及對每個計算步驟的解釋(如手工測試)。
10.【參考區間】
應注明常用樣本類型的正常參考區間,并說明參考區間確定方法。建議注明“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和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該檢驗方法的局限性。當測定值超出線性上限時,應說明使用申請人提供的專用稀釋液或明確稀釋方法,并給出稀釋最大倍數說明。
13.【產品性能指標】
至少應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13.1試劑空白吸光度(透射法)
13.2分析靈敏度(透射法)
13.3空白限。
13.4準確度。
13.5測量精密度(重復性和批間差)。
13.6線性范圍(線性相關系數和線性偏差)。
14.【注意事項】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4.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管理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14.2本試劑盒僅供體外診斷用,試劑中含有的化學成分接觸人體后是否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后果。
14.3采用不同方法學的試劑檢測所得結果不應直接相互比較,以免造成錯誤的醫學解釋。
14.4有關人源組分的警告,如:試劑盒內的質控品、校準品或其他人源組分,雖已經通過了HBs-Ag、HIV1/2-Ab、HCV-Ab等項目的檢測,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
14.5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
14.6其他有關血清淀粉樣蛋白A測定的注意事項。
15.【標識的解釋】
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6.【參考文獻】
注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范統一。
17.【基本信息】
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第17號)對基本信息的要求。
18.【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應當寫明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9.【說明書核準日期及修改日期】
應注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準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注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三、審查關注點
(一)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設定及檢驗方法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技術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
(二)產品說明書的編寫內容及格式是否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相關內容是否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中對說明書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評估指標及結果是否支持產品技術要求的確定;是否滿足本指導原則中各指標驗證的要求。
(四)參考區間確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數據統計是否符合統計學的相關要求,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五)臨床試驗采用的樣本類型及病例是否滿足試劑盒聲稱的預期用途,樣本量及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對比試劑的選擇、統計方法及研究結果、臨床方案及報告撰寫的格式等是否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對相關內容的規定。
(六)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的撰寫是否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四、編寫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浙江省醫療器械審評中心牽頭編寫,天津市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安徽省食品藥品審評認證中心、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協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