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讀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增加了浙江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和已持有注冊證生產企業申請試點的程序。明確了有意向參與浙江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的企業向省局申請試點的程序,浙江省內注冊申請人按照試點工作要求,擬委托滬蘇浙皖三省一市內具備相應醫療器械生產條件的企業生產樣品并申報醫療器械注冊的,注冊申請人向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提交注冊申請人、受托生產企業和擬注冊產品的基本情況報告,注冊申請人對受托生產企業生產和質量管理能力的綜合評估報告,以及注冊申請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擬簽訂的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樣稿,由省局審核同意后納入試點。省內已持有注冊證的生產企業擬委托滬蘇浙皖三省一市內具備相應醫療器械生產條件的企業生產產品的,向省局提交本企業、受托生產企業和擬委托生產產品的基本情況報告,對受托生產企業生產和質量管理能力的綜合評估報告,以及與受托生產企業擬簽訂的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由省局審核同意后納入試點。
二是明確了注冊人制度下注冊證如何辦理。一是在向省局注冊申報時,除提交注冊法規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正式簽署的樣品委托生產合同和質量協議;二是省局根據注冊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委托合同及質量協議等有關證明注冊申請人條件和受委托企業生產條件的材料,組織對注冊申請人進行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并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延伸檢查。三是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注冊證登載的生產地址為受托生產地址,備注欄標注受托企業名稱。產品說明書和標識標簽載明受托企業和受托生產地址。
三是明確了注冊人制度下生產許可證如何辦理。一是根據浙江省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核發委托下放要求,注冊人將注冊產品委托省內企業生產的,受委托企業提交注冊人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委托合同、質量協議以及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受委托企業所在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申辦生產許可證或者申請生產許可證變更;二是受托企業所在地市局受理生產許可申辦或者變更申請后,在組織現場檢查時,應通知注冊人所在地藥品監管部門參加。注冊人在省內的,由受理的市局通知注冊人所在地市局參加;注冊人在省外的,由省局通知注冊人所在地省(市)局參加。現場檢查后由受理的市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三是受理生產許可申請的市局在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時,應當在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受托生產產品信息,并注明“受托生產”字樣和受托生產期限。
四是明確了注冊人制度下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和生產許可現場檢查的重點。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附錄要求進行,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1、注冊申請人具備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2、注冊申請人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審核和監督的能力;3、注冊申請人對委托生產產品的技術文件、生產工藝、設計變更等有效轉移情況;4、關鍵物料或者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供應商情況;5、注冊申請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的情況(委托外部機構設計開發適用)。生產許可現場核查需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附錄要求,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1、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具備與擬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及相應人員配備和管理經驗;2、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具備與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廠房、設備設施、質量檢驗設施等;3、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品種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要求等的生產轉換、執行和控制情況;4、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產品與原有產品共線生產的可行性評估和執行情況(共線生產情形適用);5、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具備接受多個注冊人委托生產的能力(同時接受多個注冊人委托生產的情形適用)。
五是明確了對于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如何監督管理。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由省局組織開展飛行檢查和監督檢查。注冊人涉及跨省試點委托生產的,由省局向受托企業所在地省(市)局提請協查,建立跨省區監管協作機制。省內注冊人和受托企業分別由所在地市局開展日常監管。
六是明確了試點工作要求。省局牽頭成立由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地各單位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強化人員配備,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注冊人試點工作要求,優化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注冊審評審批、生產許可證核發和變更、上市后監督檢查等審批程序、辦理流程和監管機制,加大對納入試點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力度。建立問題定期協商解決機制,由省局統籌協調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試點不斷制定、完善配套實施制度。須由國家局解決的問題,由省局匯總后報送國家局。試點期間注重總結提煉問題和經驗,為下一步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全面實施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