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醫療器械注冊答疑3項,特別是產品規格尺寸變化后,有條件無需進行醫療器械注冊檢驗的官方答疑,傳遞的信息非常有價值。
1.產品工作長度不符合新標準要求,可否依據原檢驗報告數據直接修改標稱值和允差,以符合新標準要求工作長度不符合新標準要求,可否依據原檢驗報告數據直接修改標稱值和允差,以符合新標準要求?
不能簡單依據原檢驗報告數據進行文字性修改。應首先考慮變更前后是否涉及產品設計參數和體系的變化,如涉及上述變化應提供變更后生產的樣品進行檢驗。如果不涉及上述變化,且原生產質量體系控制能夠滿足新標準要求,則無需重新檢驗。
2.高通量血液透析器產品的清除率檢測中β2微球蛋白清除率試驗條件,是否可以只設置一個血液流速,不覆蓋所有血液流速范圍?
根據強制性行業標準YY 0053-2016中3.5.1.2條款規定,高通量血液透析器應在臨床常用血液流速下,可以選擇單一血液流速,評價β2微球蛋白清除率。
3.裸支架和藥物洗脫支架能否劃分為同一醫療器械注冊單元
不能。涂層是藥物洗脫支架重要的組成部分,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重大影響,根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無源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原則,含藥(活性物質)與不含藥(活性物質)的醫療器械宜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