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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機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發布日期:2021-12-01 09:49瀏覽次數:2314次
?為進一步明確呼吸機臨床評價資料的審評要求,統一審評尺度,2021年11月30日,藥監總局編制形成了《呼吸機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并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明確呼吸機臨床評價資料的審評要求,統一審評尺度,2021年11月30日,藥監總局編制形成了《呼吸機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并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去年開始,總局發布了許多有關同品種比對臨床評價方面的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原則的發布一方面是統一國家局及各省審評尺度,另外一方面,也是對SC實質等同臨床評價的應用推廣。

同品種臨床評價.jpg

呼吸機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開展呼吸機同品種臨床評價,同時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呼吸機同品種對比臨床評價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進一步明確呼吸機產品同品種臨床評價的要求和適用情形。申請人可依據產品的具體特征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闡述理由并提供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征對臨床評價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若注冊申請人通過同品種的方式開展臨床評價,在進行臨床評價時可參考通則和本指導原則[1]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需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治療呼吸機、急救和轉運用呼吸機、高頻振蕩呼吸機等用于生命支持的呼吸機產品,也適用于用于生命支持的無創呼吸機。

帶有深度學習參數計算/優化或生理閉環控制功能的呼吸治療產品、高頻噴射呼吸機等不適用于本導則,上述產品可參照本指導原則中適用部分的要求。

二、同品種臨床評價基本要求

(一)同品種醫療器械的選擇

申請人在選擇同品種醫療器械時,建議考慮如下方面[2]

同品種器械宜優先選擇與申報產品適用范圍相同、技術特征相似的設備,必要時可選用多個同品種器械。技術特征方面首要考慮通氣模式、基本原理等要素,建議選擇包含相同的通氣模式或原理、通氣波形基本等同的通氣模式的產品進行同品種對比;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存在較大差異的通氣模式不宜直接對比,如高頻振蕩通氣與常規通氣模式。

申報產品包含多個型號時,可選擇一個或多個通氣模式、適用人群、功能參數最為全面的型號作為代表型號開展臨床評價,若不能選出代表型號需分別開展評價。

(二)適用范圍及臨床使用相關信息的對比

呼吸機產品的適用范圍通常為預期在專業醫療機構內部的重癥監護環境使用或在專業醫療機構內部進行轉運時使用。用于對成人/小兒/嬰幼兒/新生兒進行通氣輔助及呼吸支持。本產品應由經過良好培訓的且獲授權醫務人員進行操作。

對比申報產品和同品種產品在適用范圍以及臨床使用相關信息的相同性和差異性,建議考慮以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適應癥

2.適用人群(可依據體重或年齡劃分)

3.使用環境(醫院、院內轉運等)

4.磁共振兼容性能(如有)。

5.產品包含的臨床功能(如預設體重計算潮氣量、肺順應性估計等)

6.禁忌癥、防范措施和警告

7.高頻振蕩模式還需對比宣稱的生理功能。

其中適用人群、適應癥與宣稱的生理功能是重點考慮項目。

(三)技術特征的對比

1.基本原理

明確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控制類型(如電控型、氣控型),驅動類型(如氣動型、電動型)、通氣類型(如無創通氣、有創通氣等)、氣動原理圖等。包含高頻振蕩功能的,需說明振蕩原理和相應的生物學效應及作用機理。

2.結構組成

明確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結構組成。一般呼吸機結構組成可包括氣路模塊(如渦輪驅動或壓縮機供氣、壓力傳感器、流量傳感器等),功能模塊(如二氧化碳模塊、呼吸力學模塊、血氧模塊),功能附件(如脈搏血氧探頭、食道壓測量組件、CO2傳感器、順磁氧傳感器),供電組件(例如電池、電源適配器、網電源線),電子系統,顯示器,機械機構等,產品還可配有臺車、支撐臂等機械附件。高頻振蕩呼吸機還需明確實現振蕩的元器件,振蕩膜片或電磁閥。

4.性能要求

將臨床使用相關的所有性能參數與同品種產品進行對比。根據申報產品特點及具體設計特征等,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

(1)通氣模式

呼吸機產品按照通氣類型劃分包括無創通氣類型和有創通氣類型等,不同通氣類型可以包含多種通氣模式。通氣模式常規包括容量控制通氣、壓力控制通氣、高頻振蕩模式;還可包括一些混合通氣模式或添加呼吸觸發的通氣模式,常見的有雙水平通氣、同步間歇指令通氣、壓力支持通氣、以容量為目標壓力控制的通氣模式等類別。

各通氣類型下的通氣模式需分別進行對比,通氣模式對比包括其原理,通氣模式的原理圖波形,實測波形。原理圖波形與實測波形均需包括流速—時間波形、壓力—時間、容量—時間波形等。實測波形的對比要求及測試報告模板可參考附錄的相關要求。

鑒于不同類型的通氣模式在波形原理、生理學效應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建議選擇原理、通氣波形最為接近的通氣模式產品作為同品種進行對比。

(2)控制參數

控制參數一般需考慮如下項目中的適用內容:

一是輸出控制參數,如平臺壓力、潮氣量、呼吸頻率、吸呼比、呼吸末正壓等,一般可由醫生設置、調整。此類參數需對比調節范圍、誤差要求及初始默認值;

二是預設的觸發參數,如支持/輔助通氣中的吸氣、呼吸觸發功能,需對比觸發方式(包括原理公式、靈敏度等參數)、觸發信號類型及精度要求、觸發閾值的設置范圍、默認值和調節步進、觸發的延遲等。

三是漏氣補償的相關參數(如有),如補償方式(壓力調節、容量調節、氧氣濃度調節)、觸發方式(包括閾值設定的范圍、靈敏度等參數)、漏氣估計、補償效果和延遲、過補償、欠補償的評估等。

(3)監測參數

監測參數一般需考慮如下項目中的適用內容:

一是可直接測量顯示的參數,如流量/流速、CO2濃度、血氧水平、食道壓等,一般需對比監測范圍、監測精度;

二是由其他參數計算獲得的參數,如順應性、肺牽張指數、呼吸功、淺快呼吸指數等,一般需對比輸入參數來源與精度要求、計算原理/公式。

其中,某些監測參數(如食道壓、順應性、肺牽張指數等)可以表征患者呼吸器官狀態或呼吸障礙情況,并對醫師評估患者自主呼吸功能或調節呼吸機治療參數起到指示或參考作用,此類監測參數還需明確其臨床意義及公認性。

(4)報警及其他參數

一般考慮如下參數中適用項目:(1)報警參數的設置范圍、默認值;(2)呼吸系統泄漏量、吸氣閥峰值流速等其他參數。

5.其他

(1)軟件核心功能

呼吸機軟件一般用來控制呼吸機的運行或反饋患者相關生理參數,其核心功能包含對各項參數的控制、監測和報警,還可以包含各種臨床功能模塊,例如自動流速調節、預設體重計算潮氣量、快速充氧等功能。一般需重點對比與控制參數、臨床功能和具有臨床診斷意義的監測參數相關的軟件功能的算法原理、輸出原則和輸出形式,必要時還需考慮對比輸入參數的條件要求(針對原理較新的核心功能)。

(2)使用方法

對比使用方法,重點關注特殊功能應用。

(3)禁忌癥、防范措施和警告

使用方法、禁忌癥、防范措施和警告等內容,主要考慮參考同品種等已批準產品進行規范描述,如存在差異的應當分析說明原因。

(三)差異部分安全有效性分析與證據舉例

呼吸機產品可能存在不同通氣模式、適用人群等要素的組合,通氣波形是機械通氣輸出的關鍵因素,不同類型的通氣模式在波形原理、生理學效應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大差異,而不同人群(如成人與新生兒之間),潮氣量、壓力值的設置原則存在很大差異,且新生兒人群對于壓力/潮氣量的峰值要求更為嚴格,呼吸機的安全有效性一般通過相同適用人群下波形對比等同予以確認。在進行臨床評價時,可考慮選取多個已上市產品作為同品種,最大程度覆蓋申報產品的技術特征。以下列常見的差異類型為例,說明可供參考的安全有效證據。

1.可采用臺架測試可論證差異部分安全有效性的情形

當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存在如下差異時,一般可考慮通過臺架測試(含體模試驗)等方式證明差異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1)氣動原理圖、氣路設計存在差異的,需考慮分析論證氣動原理圖的等同性,或提供申報產品氣動原理的計算機/數學模型結果論證設計的合理性。

(2)氣體驅動類型(如高壓氣體驅動與內部渦輪或者壓縮機驅動)的差別需提供申報產品氣流穩定性測試,輸出壓力范圍對比等論證安全有效性。

(3)報警參數的差異一般可結合臨床指南、專家共識、臨床文獻等方式說明其設置的安全有效性。

(4)參數名稱存在差異,但其類型、定義和計算原理相同(如窒息通氣時間和吸氣時間)或者兩參數間為學術界公認的等同變體(如吸氣暫停和吸氣流速),可提供相關說明論證安全有效性(如解釋說明和計算公式)。

(5)參數定義存在差異,但申報產品參數由同品種產品的某些參數計算而來,且已有臨床應用中采用相關參數進行呼吸機的控制和報警(如時間常數由阻力和順應性計算而來) 或者參數計算公式為公認且得到已有臨床實踐認可 (如肺過度膨脹系數、肺牽張指數Stress Index等),可提交相關參數用于呼吸機控制的合法獲得臨床文獻數據論證其安全有效性。

2.需考慮動物試驗和/或自身臨床數據的情形

通氣波形可以反映機械通氣過程中壓力、流速等關鍵參數的連續變化,通氣波形對于機械通氣輸出的評估至關重要。因此,各通氣模式的波形對比后和適用范圍的等同性需重點關注,若不能認定為等同的,需針對差異部分考慮提供動物實驗數據,必要時還需考慮提供申報產品自身臨床數據。

(四)同品種臨床數據總結

同品種產品在臨床應用時產生的安全有效性數據,可以為申報產品提供臨床證據。宜結合產品技術成熟度、風險程度、同類產品風險受益的確定與否等條件,綜合考慮提供同品種產品上市前和/或上市后臨床數據。風險較高或風險受益不完全確定的功能、應用,需要結合更加廣泛、全面、充分的臨床數據評價其安全、有效性。

常見的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不良事件;

(2)臨床試驗數據;

(3)臨床文獻的數據;

(4)臨床經驗數據;

(5)臨床風險相關的糾正措施。

目前臨床上對于呼吸機的不良事件已有一定認識,不良事件與并發癥一般以排痰困難、氣壓傷、感染、死亡等較為常見。對于技術較為成熟,臨床應用廣泛、風險受益認知較為充分的產品/功能,需提交同品種產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及與臨床相關的糾正措施數據。對于技術特征相對較新、同類產品臨床應用較少、風險受益認知尚不充分的產品/功能,還需依據具體情況,提交同品種產品的臨床文獻數據、臨床經驗數據。

文獻數據和臨床經驗數據等的檢索、各數據集的整理、分析等,參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

不良事件、與臨床風險相關的糾正措施數據可整機進行評價。其他數據,針對具體評價目的收集的數據,需按評價目的不同,分別進行分析。同品種數據僅需對于本次申報相關的部分進行收集,無關部分可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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