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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面罩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2號)
發布日期:2021-12-21 00:00瀏覽次數:2857次
麻醉面罩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麻醉面罩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準備及撰寫麻醉面罩產品注冊申報資料,同時也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麻醉面罩的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并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按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的麻醉面罩產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和重復使用的麻醉面罩、無菌和非無菌麻醉面罩。參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產品的分類編碼為08-06-13(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麻醉面罩)。

二、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及分類編碼

產品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產品名稱應以體現產品的特性、使用特點和預期用途為基本準則,如“麻醉面罩”、“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

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產品的分類編碼為08-06-13。

2.型號、規格

麻醉面罩可按材質、設計、技術參數、預期用途、輔助功能等不同分為若干型號及規格。典型麻醉面罩產品通常為帶有單向閥的氣囊結構,其結構示意圖(圖1)及實物照片(圖2)如下所示:

麻醉面罩產品注冊.jpg

除典型產品外,其他類型產品如預充氣式、攏邊式、可脫卸式、插管式產品圖片如下所示(圖3)。

麻醉面罩產品注冊.jpg

3.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依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麻醉面罩產品的注冊單元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

例:具有輔助功能的產品,如其技術原理、預期用途與主功能具有顯著差異時,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插管式麻醉面罩僅是在罩體處預留插口,可與常規產品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一次性使用的預充氣式、攏邊式、可脫卸式麻醉面罩可與常規產品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無菌與非無菌麻醉面罩可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重復使用麻醉面罩和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在原材料、生產工藝及使用方式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建議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二)綜述資料

1.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麻醉面罩可采用聚氯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硅橡膠、熱塑性彈性體(如TPE、TPU)等適宜的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由罩體、接頭及氣囊(或密封墊)組成,可配有掛鉤和固定帶。

2.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麻醉面罩通常由罩體、接頭及氣囊(或密封墊)組成,覆蓋于患者口鼻部位,用于連接呼吸管路實行麻醉氣體輸送,供病人吸入麻醉氣體。

描述其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組成部件(關鍵組件)的功能,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如插管式麻醉面罩。

3.產品的適用范圍/禁忌證

適用范圍:用于連接呼吸管路實行麻醉氣體輸送,供病人吸入麻醉氣體。

禁忌證:對產品材料過敏者禁用。

4.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麻醉面罩氣囊漏氣、破裂;單向閥失效導致氣囊漏氣;面罩罩體與氣囊粘結部位分離;面罩接頭與麻醉呼吸管路不匹配等。

5.研發背景

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宜提供其上市情況;同時列表比較說明與同類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原材料、性能指標、滅菌方式、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的主要風險

表2是根據YY/T 03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及產品自身特點列出的對該產品已知或可預見風險的不完全清單,麻醉面罩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表2所列危險(源),還應根據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險(源)。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采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經風險分析,收益大于風險。

 

表2 產品主要危險(源)

危險(源)的分類

危險(源)的形成因素

可能的后果

生物學危險(源)

生產環境控制不好;滅菌操作不嚴格;包裝破損;使用時操作不規范。

產品帶菌,引起患者感染。

產品清潔度不好

小分子物質殘留量過大,造成毒性危害。

原材料控制不嚴;生產工藝控制不嚴;后處理未達到要求。

造成毒性危害;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使用不當、標識不清。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未按照工藝要求配料;添加劑或助劑使用比例不正確。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環境危險(源)

儲運條件(如溫度、濕度)不符合要求。

產品老化;無菌有效期縮短。

儲運、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械性破壞。

產品使用性能無法得到保證。

使用后的產品沒有按照要求集中銷毀。

造成環境污染或交叉感染。

與醫療器械使用有關的危險(源)

標記不清晰、錯誤;沒有按照要求進行標記。

錯誤使用;儲存錯誤;產品辨別錯誤。

包裝破損無法識別;操作要點不突出;不適當的操作說明,如:

(1)和醫療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規范不適當

(2)預先檢查規范不適當

(3)操作說明書過于復雜

(4)服務規范不適當

無法保證使用安全性;導致操作失誤。

由不熟練/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

操作不規范、不熟練、操作失誤。

規格型號選擇不合理。

面罩與管路接頭不匹配,無法連接使用;與患者面部不吻合,造成氣體外泄。

對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適當;對重復性適用的危害。

一次性使用產品的重復使用,或重復性使用產品使用前未按規定清洗、消毒或滅菌,從而造成交叉感染。

對以非無菌形式提供的產品危害警告不適當。

產品未按規定清洗、消毒或滅菌,產品的非預期或超范圍使用,引起患者感染。

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險(源)

沒有標識產品有效期。

超出有效期的產品被使用,造成細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導致產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產品標識沒有明確。

出現細菌感染、交叉感染。

麻醉面罩氣囊破裂、單向閥失效、面罩罩體與氣囊粘結部位分離。

無法使用,造成氣體外泄。

沒有標識可重復性使用醫療器械的使用次數限制及適宜的清洗、消毒或滅菌方法。

導致產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2.產品的研究要求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等。對于首次應用于醫療器械的新材料,應提供該材料適用性相關研究資料。

(2)生物相容性的評價研究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對于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產品首次注冊時應根據產品所用材料及與人體的接觸性質、接觸時間,按照GB/T16886.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標準進行評價,若進行生物學試驗,至少應進行體外細胞毒性試驗、皮膚刺激試驗、致敏試驗。

重復性使用產品應確認產品在經過相應的清洗、消毒或滅菌程序處理及宣稱的最大使用次數后仍能滿足生物相容性要求。

(3)滅菌工藝研究

以無菌形式供應的產品,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提供滅菌確認報告,并對殘留毒性提供研究報告。

殘留毒性: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如環氧乙烷滅菌,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資料。

對于重復使用的產品,應提供終端用戶消毒或滅菌方面的研究資料,包括對重復消毒或滅菌的最大次數進行研究。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可采用實時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在穩定性研究中應監測整個有效期內確保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參數。加速老化研究試驗的具體要求可參照YY/T 0681.1《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試驗指南》系列標準。

在進行加速老化試驗研究時應注意:產品選擇的環境條件的老化機制應與宣稱的運輸儲存條件真實下發生產品老化的機制相匹配。對于不適于選擇加速老化試驗方法研究其有效期驗證的,應以實時老化方法測定和驗證,如:預充氣式麻醉面罩不宜通過加速老化試驗確定產品有效期。

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可參考GB/T 19633.1《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 第1部分:材料、無菌屏障系統和包裝系統的要求》、GB/T 19633.2《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裝配過程的確認的要求》、YY/T 0698.1《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裝共擠塑料膜要求和試驗方法》等系列標準提供研究資料。

申報產品如為重復使用,應明確重復使用的最大次數及清洗、消毒或滅菌方法,相應的儲存方式和最長儲存時間,并提供按照該程序處理后仍能滿足相關性能要求的驗證資料。

(5)其他

提交原材料與預期接觸的氣體及麻醉劑相容性研究資料。原材料與已上市產品相同的,可通過已有的文獻、數據和信息資料進行說明;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的產品,應提供相應的試驗數據和分析評價資料。

按照《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提交與《目錄》的對比、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及支持性資料。

3.產品技術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標

麻醉面罩基本技術性能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注冊申請人可根據產品自身特點,參考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制定產品技術要求,如有不適用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注冊申請人應在申報資料中說明理由。

(1)外觀

(2)尺寸及允差

(3)接頭 應符合YY/T 1040.1的要求

(4)面罩密封性(如泄漏、氣流阻力、壓力降等)

(5)面罩容積

(6)各粘結件間連接牢固度(如適用)

(7)氣囊氣密性(如適用)

(8)單向閥的要求(如適用)

(9)配件的要求(如掛鉤、固定帶等)

(10)重復使用產品在宣稱使用方式及最大使用次數后仍能滿足所有物理性能要求

(11)無菌或微生物限度要求

(12)化學性能 根據不同材料特性、生產工藝,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化學性能要求。采用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應規定環氧乙烷殘留量的要求

(13)企業對宣稱的所有其他技術參數和功能,均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予以規定

4.同一注冊單元內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同一注冊單元中所檢驗產品應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原材料、生產工藝、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資料,說明其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氣囊式麻醉面罩與攏邊式麻醉面罩在原材料、生產工藝、技術結構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應分別進行檢驗;預充氣式麻醉面罩與充氣式麻醉面罩在氣囊技術結構方面存在差異,應進行差異性檢驗;插管式麻醉面罩與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相比,如僅增加了插口相關工藝,其他方面均一致的情況下可覆蓋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

(四)臨床評價資料

該產品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注冊申請人無需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編寫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同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1.產品的主要結構組成及性能指標應與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一致。

2.無菌產品應注明滅菌方式。

3.注明與人體直接接觸的原材料,并對材料過敏者進行提示。

4.面罩使用部位如有創面應預先采取保護措施。

5.使用前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如有破損,嚴禁使用。

6.產品有效期若是通過加速老化試驗獲得,應標明。

7.一次性使用產品應當注明,并明確禁止重復使用。

8.重復使用的產品應注明可供使用的最大次數和建議的清洗、消毒或滅菌方法。

9.重復性使用產品應說明記錄重復性使用次數的方法。

10.使用前應對產品外觀以及單向閥、氣囊氣密性進行檢查。

11.標簽或隨附文件中注明麻醉面罩接頭規格。

(六)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1.應當明確麻醉面罩生產工藝流程,注明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

2.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麻醉面罩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三、參考文獻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

[2]《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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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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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號)

[7]《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號)

[8]《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生委員會令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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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GB 18280,《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系列標準[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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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GB/T 14233.1,《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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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GB/T 16886.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S].

[18] GB/T 16886.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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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YY/T 0698.1,《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裝共擠塑料膜 要求和試驗方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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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WS/T 367,《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S].

[3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S].

四、編寫單位

山東省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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