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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之 軟性接觸鏡臨床試驗指導原則(2018年第51號)
發布日期:2019-04-10 00:00瀏覽次數:3298次
為加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注冊審查質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5日發布了《軟性接觸鏡臨床試驗指導原則》。


摘要:2018年7月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軟性接觸鏡臨床試驗指導原則通告,通告指出臨床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參考文獻以及起草單位。另附件中還給出接觸鏡臨床試驗眼部觀察指標和視覺、屈光和接觸鏡性能以及主觀可接受程度的評價程序。以下是指導原則的詳細內容。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jpeg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軟性接觸鏡產品日益增多。為了進一步規范該類產品上市前的臨床試驗,并指導該類產品申請者/生產企業在申請產品注冊時臨床試驗資料的準備,特制訂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雖然為該類產品的臨床試驗及申請者/生產企業在申請產品注冊時臨床試驗資料的準備提供了初步指導和建議,但是不會限制醫療器械相關管理部門對該類產品的技術審評、行政審批以及申請者/生產企業對該類產品臨床試驗資料的準備工作。

隨著軟性接觸鏡材料的進步以及眼科相關診治技術的發展、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的更新,本指導原則還會不斷地完善和修訂。

一、適用范圍

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規定需在國內進行上市前臨床試驗的日戴軟性接觸鏡注冊申報項目,可參考本指導原則制定臨床試驗方案并實施。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采用光學成像原理、矯正屈光不正的日戴軟性接觸鏡(不含采用柱鏡設計針對散光進行矯正的軟性接觸鏡)。特殊功能設計的軟性接觸鏡產品須結合申報產品自身特點另行制定其上市前臨床試驗方案。

二、基本原則

軟性接觸鏡的臨床試驗應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進行上市前臨床試驗的軟性接觸鏡應已經過相對科學的實驗室研究和動物實驗驗證,且研究結果可基本證明產品安全、有效。

三、臨床試驗方案

(一)臨床試驗目的及注意事項

軟性接觸鏡產品的臨床試驗目的是評價申報產品是否具有預期的臨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在臨床試驗中推薦使用標準對數視力表,也可使用標準對數視力表。應采用標準的方法檢查視力。如為多中心臨床試驗,不同的臨床試驗機構中使用的視力表須一致。同時涉及屈光度檢查時,均應以受試者主覺驗光值(包括球鏡度及柱鏡度)為準,客觀驗光數值(包括球鏡度及柱鏡度)應記錄并作為參考。

因臨床方案是闡明試驗的總體設計、試驗目的、試驗方法和步驟等內容的文件,應當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試者的安全和健康,應當由申辦者和研究者按規定的格式共同設計制定,報倫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若有修改,必須重新經倫理委員會批準。

(二)臨床試驗設計

以申請軟性接觸鏡上市為目的的臨床試驗應是前瞻性、隨機對照臨床試驗,臨床試驗應當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進行,如按照同一臨床試驗方案在3個以上(含3個)臨床試驗機構實施的臨床試驗將視為多中心臨床試驗。對照用醫療器械應選擇境內已經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應考慮其主要功能原理與受試產品一致,配戴方式一致,配戴周期相同,鏡片材料相似,不建議采用歷史對照或非平行對照。

(三)臨床試驗樣本量

主要評價指標:戴鏡有效率。有效定義:戴鏡一周時分別檢查兩眼矯正視力均大于等于5.0(標準對數視力表)為“有效”。

根據對照用軟性接觸鏡的相應指標的循證醫學相關資料做出檢驗假設并計算樣本量。同時,樣本量的確定與選擇的假設檢驗類型(優效、非劣效、等效性檢驗)及I、II類錯誤和具有臨床意義的界值(療效差)有關,同時還應考慮預計排除及臨床失訪的病例數。

臨床試驗樣本量的確定應當符合臨床試驗的目的和統計學要求,并且完成所有訪視的受試者不應少于本指導原則中規定的最低樣本量。目前,軟性接觸鏡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評估均應采用臨床上通用的評價標準,每個評價病例應該是完整的雙眼數據,臨床試驗最終完成總樣本量不少于120例,非劣效界值不大于10%,試驗組不少于60例。

(四)臨床試驗隨訪時間

不同產品的臨床試驗隨訪時間不完全一致,隨訪時間的確定應該具有醫學文獻資料支持,要有醫學共識。

目前,軟性接觸鏡的臨床試驗至少應分別于戴鏡當天和戴鏡1周、1個月、3個月進行隨訪觀察。(可結合試驗產品的臨床觀察具體情況設定更為頻繁的觀察時間)

(五)入選標準

試驗組和對照組需采用統一的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要求受試者分別檢查兩眼,框架鏡最佳矯正視力均能達到5.0。其他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的具體內容由臨床試驗負責單位具體討論決定。

(六)臨床觀察指標

1.有效性評價項目。

視力:框架鏡最佳矯正視力、接觸鏡矯正視力

可使用我國標準對數視力表檢查受試者的框架鏡最佳矯正視力和接觸鏡矯正視力(遠用)并記錄。

2.安全性評價項目。

(1)眼部情況:在臨床試驗期間要求定期隨訪觀察眼部的變化,包括:裸眼視力(遠用)、眼瞼、瞼緣、淚液膜、結膜、角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狀體、眼底、眼壓等,在臨床觀察期間需嚴密監控并記錄臨床并發癥的發生,隨訪次數由申辦者與研究者在研究方案中確定,原則上不能少于3次。

(2)鏡片配適狀態:初次配戴及定期隨訪中需觀察鏡片在眼表的位置(中心定位)、覆蓋度、松緊度、活動度,并評價和記錄其等級。

(3)鏡片狀態:在定期隨訪中觀察鏡片的污損情況如:沉淀、變形、變色、銹斑、劃痕、破損等。

(4)屈光狀態:屈光度和角膜曲率,應提供受試者戴鏡前、后的屈光度變化(球鏡度及柱鏡度)和角膜曲率變化。

目前軟性接觸鏡的臨床常規療效評價指標可參考附錄Ⅰ和附錄Ⅱ

(七)確定護理系統

根據受試產品的特性選擇適合的并已經在我國批準上市的護理產品,要求試驗組與對照組使用相同的護理用品。

在定期隨訪中同時觀察鏡盒中護理液和瓶中護理液有無混濁、雜質、沉淀及對眼睛的刺激癥狀等。

(八)臨床隨訪觀察內容

在隨訪中對軟性接觸鏡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舒適性等方面進行評估。(隨訪評估內容可參考附錄Ⅲ)

四、統計分析報告和臨床試驗報告

(一)統計分析報告

應將所有中心的數據合并在一起進行統計分析,并出具總的統計分析報告。應對隨機對照部分進行統計分析,并出具相應的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4部分內容:

1.臨床試驗完成情況描述:包括臨床試驗概況(篩選人數、入組人數、完成試驗人數、失訪/退出/剔除人數等)。

2.基線描述:應對所有入選受試者的基線人口統計學指標、生命體征及其他相關病史指標等進行描述。

3.療效/效果評價:應對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分別進行統計分析。

4.安全性評價時,應對接受過治療的所有受試者進行分析,不能遺漏所有發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同時,詳細描述每一病例出現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體表現、程度、預后及其與研究產品的關系。

(二)臨床試驗報告

各臨床試驗單位在遵循統一臨床試驗方案基礎上,由臨床試驗申辦者與研究者根據基于所有入選受試者的總的統計分析報告,出具臨床試驗報告。各臨床試驗單位出具臨床試驗小結。各臨床試驗單位不需要單獨出具分中心統計報告。臨床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假設、主要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對照品、入選/排除標準、樣本量及計算依據、受試者資料、試驗質量控制措施、數據管理及質控措施、試驗結果、伴隨治療、不良事件、并發癥及其處理、試驗結論、適用范圍、禁忌癥和注意事項、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等。

此外,需注意以下問題:

1.臨床試驗報告應與臨床試驗方案保持一致。

2.明確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隨訪,所有接受了器械治療的病例是否均納入最終的統計分析,失訪病例需明確失訪原因。

3.報告所有不良事件發生的時間、原因、后果及與試驗用器械的關系,對于所采取的處理措施需予以明確。

五、參考文獻:

1.《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2.《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生委員會令第25號)

3.《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4.瞿佳.《視光學理論和方法》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

5.葛堅.《眼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

6.PremarketNotification (510(k))Guidance Document For Daily Wear ContactLenses. (美國FDA)

六、起草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起草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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