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醫療器械法規2017/745(MDR)顯著增加了經濟運營商(包括設立在歐洲經濟區(EEA),瑞士和土耳其之外的制造商的歐盟授權代表(AR))的合規壓力和潛在法律責任風險。盡管歐盟醫療器械指令93/42/EEC的主要適用對象是醫療器械制造商,但MDR明確指出了歐盟授權代表的重要職責,包括確保在歐盟外生產的醫療器械需要滿足法規要求,以及擔任歐盟內的聯系人。
MDR要求歐盟授權代表任命至少一位法規負責人負責法規合規,并要求在歐盟數據庫中進行登記。出于執法目的,如果制造商未履行基本職責因而生產出問題產品,MDR要求歐盟授權代表同樣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增加歐盟授權代表的合規責任,是MDR總體目標之一。此外還包括建立一個更安全、更透明的醫療器械立法框架,以及恢復大眾對于立法可以保護患者安全的信心。
如果制造商沒有符合MDR Article 10而生產出有缺陷的醫療器械,根據MDR的要求,歐盟授權代表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歐盟授權代表與制造商共同承擔法規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能讓執法和賠償更有效。因為歐盟授權代表在歐盟境內,而制造商設立在歐盟經濟區之外。
合規責任的明確和增加,將影響歐盟授權代表的經營方式,以及他們與制造商和法規負責人的相互關系。
2. 法規負責人 Responsible Pers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