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評中心發布2020年第1號通告——關于發布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正資料要求管理規范的通告(2020年第1號),就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正資料要求進行明確。
引言: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評中心發布2020年第1號通告——關于發布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正資料要求管理規范的通告(2020年第1號),就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正資料要求進行明確。
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正資料要求管理規范
一、前言
根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要求,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一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在實際工作中,審評人員針對注冊申報項目發出補正通知和申請人/注冊人按補正通知要求準備并提交補充資料是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過程的重要環節。為提高醫療器械技術審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結合我國醫療器械技術審評工作程序及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發出補正通知過程(以下簡稱發補)和補充資料準備及提交(以下簡稱補回)過程,特制定本規范文件,為審評人員發出補正通知提供參考,同時申請人/注冊人在充分理解相關要求的基礎上按補正通知要求進行客觀、完整答復。對于首次注冊、許可事項變更、臨床試驗審批等申請事項,原則上應給予申請人/注冊人一次補充資料的機會。
本規范是對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人員和申請人/注冊人的指導性文件,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除本文要求外,還應遵循有關補正程序的其他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要求。隨著法規規章、技術審評要求的不斷完善,本文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首次注冊、許可事項變更、延續注冊、臨床試驗審批等申請事項涉及發補和補回的過程。
本規范中的發補過程是指在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過程中,由于申請人/注冊人所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不能滿足法規規章或相關審評要求,無法證明申報項目的安全性、有效性,審評人員以“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請人/注冊人提交相關補充資料的過程。補回過程是指申請人/注冊人依據“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的要求進行客觀、完整地答復,匯總形成補充資料后提交至相應審評機構的過程。
受理環節的審核、補正資料預審查等涉及發補和補回過程的相關環節視情況參照本文的適用條款執行。
三、醫療器械注冊補正資料通知的撰寫
(一)醫療器械注冊補正資料通知發起的條件
在技術審評過程中,對于注冊申報資料不能滿足審評相關要求,但未達到直接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申報項目,應通過“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方式要求申請人/注冊人對申報資料進行補充、修正、完善。“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發起的條件包括以下情形:
1. 有關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的技術文件、數據或信息(如理化性能、電氣安全、生物學評價、臨床評價等)不科學、不充分等情形。
2. 相關證明性文件或有關監管信息不符合要求。
3. 注冊申報資料的形式、簽章、裝訂等不符合要求。
4. 注冊申報資料的文本表述、文字規范或中文翻譯等不符合要求。
5. 其他需要補充修改完善的內容。
(二)醫療器械注冊補正資料通知撰寫的原則
1.“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內容應為評價醫療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必須的資料要求,原則上在“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不應要求申請人/注冊人提供與評價產品安全有效性無關的資料。
2.審評人員依據注冊申報資料提交情況提出補正資料要求,“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內容應全面,對資料中存在問題應當做到一次性全部告知。
3. 審評人員對補正資料的要求應指向明確、清晰。
4. “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撰寫文字描述應盡可能詳細、表達嚴謹無歧義、語句通順、文字準確。
5. 因特殊原因導致審評人員調整時,應確保補正資料要求的延續性和一致性。
(三)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撰寫的要求
1.審評人員應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醫療器械注冊申請電子提交技術指南(試行)》文件中電子申報目錄(RPS ToC)的標題順序撰寫補正資料要求(如適用),并依次進行編號。
2.審評人員應逐條列出補正資料要求,明確需補充資料所在RPS目錄中的位置(如適用),建議以RPS ToC二級及以下標題為單位提出補正意見。
3. 對于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字性錯誤、明顯不一致或不合規等問題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見。
4. 對注冊申報資料中缺少或不完善的資料,在提出補正資料要求時可包括以下要素:
(1)申請人/注冊人提交的信息,包括章節、頁碼或表格(適當引用);
(2)存在的問題或當前信息不能證明申報項目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因;
(3)審評依據,包括有關法規規章要求或審評環節對該方面的具體要求,申請人/注冊人需提供的補充資料內容或其他可替代的證明信息;
(4)其他需要向申請人/注冊人明示需要補正的內容。
5. 對于小組審評、聯合審評等涉及多位審評人員的情形,審評人員在整合參審人員意見時參照上述要素進行修訂,確保“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發補意見明確。
(四)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樣表
“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樣表見附件1,該表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出的“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自2019年6月24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電子申報信息系統(eRPS系統)正式啟動后,通過線上途徑完成申報的申請人/注冊人,憑CA登錄“醫療器械注冊企業服務平臺”可同步查閱電子文書。
四、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答復
申請人/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按照“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為保證補充資料的順利提交,申請人/注冊人應充分利用審評發補階段的溝通交流途徑和補正資料預審查等服務渠道與審評人員進行合理溝通。
(一)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答復的原則
1. 申請人/注冊人提交補充資料內容的基本信息應與首次提交注冊申報資料保持一致,與“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要求內容一一對應,分別進行闡述。
2. 申請人/注冊人需保證提交的補充資料內容與“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要求具有相關性,并保證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
3. 申請人/注冊人需保證提交的補充資料中用詞準確,表達清晰無歧義。
4. 發補和補回過程僅針對本次注冊申報時提交的信息范圍,不得通過補充資料的方式變更原申請范圍。
5. 申請人/注冊人在補回過程遇到無法進行驗證、確認或無法實現的補正要求,應詳述理由并提供科學證據。
申請人/注冊人應指定專人負責確認補正時限、進行預約溝通、準備補充資料等事宜,以提高補充資料的質量和效率。指定專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相關法規、規章和有關審評要求。申請人/注冊人應盡量保證補正工作的延續性,過程中不宜頻繁更換指定專人。
(二)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答復的要求
申請人/注冊人提交相關補充資料時,應同時提交“補充資料內容說明”和針對“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具體補充資料文件。
1.針對“補充資料內容說明”的要求
“補充資料內容說明”是針對“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所有問題的逐條說明,對補正思路和補充資料文件進行概述,闡明解答的問題,并明確各問題相關補充資料文件的名稱和位置。
(1)申請人/注冊人需按“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要求的內容對相應答復情況逐條說明,不重復或遺漏問題,形成“補充資料內容說明”。
(2)申請人/注冊人需列明“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提及的問題,針對如何回復補正要求進行概述,如未提交相關補充資料需進行說明論證。各相關條款的描述建議包括以下要素:
1)簡述對補正問題的理解;
2)簡述應答思路或論證推理邏輯;
3)補正資料的依據;
4)具體包括哪些客觀證據,文件、數據或信息等;
5)特殊情形的說明;
6)其他。
(3)“補充資料內容說明”中應明確補充資料文件名稱及在“補正RPS目錄”中的位置。
(4)涉及產品技術要求和/或產品說明書更改的,申請人/注冊人應當在“補充資料內容說明”中相應問題項下具體說明。
(5)申請人/注冊人如有“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要求以外的其他必要補充文件,可在“補充資料內容說明”中單獨描述并明確文件名稱及位置。
2. 針對補充資料文件的要求
(1)申請人/注冊人需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一種補充資料文件進行答復:
1)要求提供的信息或數據;
2)替代信息和解釋,說明其可充分解決問題的原因;
3)如申請人/注冊人認為補正資料要求與注冊申報事項無關或對補正資料要求有疑議或異議的,可提交相關說明文件,并解釋具體原因、提供科學證據。
(2)補充資料文件應按照“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補正資料要求的順序逐項提交,如多條要求指向同一補充資料文件,可不必重復提交,在“補充資料內容說明”中明確即可。
(3)補充資料文件的格式和簽章要求與注冊申報資料的要求一致。
(4)如有必要,建議對某些補充資料文件中的更新信息予以特殊標注(如斜體、加粗、高亮字體、對比表等),以突出其變化內容,便于審閱。
(三)補充資料內容說明樣表及示例
建議申請人/注冊人參考使用“補充資料內容說明”樣表(附件2),格式可修改,保留表格中基本信息。同時,該表以兩類常見問題為例,列出了補正資料要求及補充資料內容說明的示例。
五、其他
(一)通過eRPS進行線上申報的項目,申請人/注冊人如使用eRPS系統,可在“審評補正辦理”界面可查看“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并進行答復。申請人/注冊人提交的補充資料文件的方式應與提交申報資料的方式(線上途徑或線下途徑)保持一致,具體可參考eRPS系統的啟用說明、技術指南和系統操作手冊進行辦理。
(二)對于小組審評、聯合審評等涉及多位審評人員的情形,發補后與申請人/注冊人進行溝通的審評人員應能夠對“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所有補正資料要求進行溝通,或聯合參審人員一起進行溝通。
(三)申請人/注冊人補回的資料證明仍不足以支持判斷安全有效性的,按“不予注冊”的有關要求辦理。
附件: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樣表)
2. 補充資料內容說明(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