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2日,為進一步規范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刀、剪及針的注冊申報和技術審評,我中心組織起草了《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刀、剪及針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2021年9月22日,為進一步規范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刀、剪及針的注冊申報和技術審評,我中心組織起草了《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刀、剪及針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刀、剪及針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幫助和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包括刀、剪和針)注冊申報資料進行準備,以滿足技術審評的基本要求。同時有助于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本指導原則是對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刀、剪及針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注冊申請人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足夠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 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第二類神經和心血管無源手術器械中的手術刀、手術剪及手術針。
二、 注冊單元劃分
注冊單元劃分應根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要求。根據該類手術器械的適用范圍,建議神經外科用手術器械與心血管手術器械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對于相同適用范圍的同類手術用器械可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
三、 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注冊申報資料應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對注冊申報資料的要求,同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綜述資料
1.概述
(1) 產品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2017年104號)中管理類別為Ⅱ類,其中刀的分類編碼為03-01-01,剪的分類編碼為03-02-01,針包含手術針和排氣針,分類編碼分別為03-06-01和03-06-02。
(2) 產品名稱:產品通用名稱一般由1個核心詞和不超過3個核心詞組成,對于手術刀和手術剪,建議使用“刀” “剪”作為核心詞,以“一次性使用”、具體使用部位等作為特征詞命名,如胸骨刀、腦膜刀、冠狀動脈剪、腦膜剪等;對于針,可以“探針”/“排氣針”作為核心詞,以“一次性使用”、具體使用部位等作為特征詞命名,如腦用探針、主動脈排氣針等;對于以器械包申報的產品,可以“手術器械”為核心詞,適用部位等作為特征詞命名,如顱腦神經外科手術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術器械。產品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等相關文件的規定。
2.產品描述
產品描述應全面、詳細,應至少包括申報產品工作原理、原材料、結構組成及相應圖示、使用方法等。
3.型號規格
說明產品的型號規格及其劃分依據。建議以列表的形式明確所有的型號規格,并寫明各型號規格所有結構組成及配置,明確主要參數信息。
4.包裝說明
提供有關產品的包裝信息。對于無菌包裝的器械,應當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最初包裝的信息。建議提供產品初包裝結構示意圖或照片。
5.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1)適用范圍:明確產品的適用范圍,明確目標用戶及操作該產品應當具備的技能/知識/培訓;說明產品是一次性使用還是重復使用。
(2)預期使用環境:明確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如醫療機構等,以及可能影響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環境條件。
(3)禁忌證(如適用):明確器械不適宜的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
6.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情況
提供同類產品(境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需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應對本次申報產品與已上市同類及前代產品(如有)的相同點和不同點進行比較,比較的項目包括產品設計、適用范圍、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原材料、滅菌方式、性能指標、有效期以及相對于市場上同類常規產品在技術、設計和應用方面的比較與相關資料,建議以列表方式提供。
(二)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應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寫說明,應對申報產品的代表性樣品進行功能性、安全性指標研究。應提交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對于自建方法,注冊申請人還需提供相應的依據或方法學驗證資料。對于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中的刀、剪、針,建議開展的性能驗證項目可參考如下:
(1)硬度
(2)表面粗糙度
(3)耐腐蝕性能
(4)連接牢固度(針體與針柄、刀片與刀柄等)
(5)使用性能(如刀片刃口鋒利度、刀片與刀柄插卸輕松試驗、刀片彈性、手術剪的剪切性能、手術針針管韌性等)
(6)材料的化學成分
(7)環氧乙烷殘留量(適用于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
(8)無菌(適用于無菌交付的產品)
(9)細菌內毒素(適用于無菌交付的產品)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設計輸入要求進一步確認驗證項目的充分性,如產品宣稱有特定設計,注冊申請人還應根據產品設計特點設定相應的研究項目。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對成品中與患者直接接觸的部件的生物安全性進行評價,按照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進行生物學評價或試驗。當采用YY/T 0294.1《外科器械 金屬材料 第1部分:不銹鋼》、GB 4234.1 《外科植入物 金屬材料 第1部分:鍛造不銹鋼》以及相關產品標準中規定牌號的材料且產品標準中未要求生物學試驗時,可豁免生物學試驗。
3.滅菌工藝研究
若申報產品以滅菌狀態交付,滅菌工藝研究資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其選擇依據,并應對產品與滅菌過程的適應性、包裝與滅菌過程的適應性進行確認,同時提供選用的滅菌方法可以使產品達到的無菌保證水平(SAL)的滅菌確認報告,產品的無菌保證水平(SAL)應不低于1×10-6。
(2)殘留毒性: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如環氧乙烷滅菌,應明確殘留物信息、控制標準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
(3)若產品為輻照滅菌,應參照GB18280《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系列標準,提交滅菌研究資料,至少包括:滅菌劑量確認報告、輻照場劑量分布報告、包裝與滅菌方法適宜性報告。
若申報產品采用非無菌交付,由終端用戶滅菌,應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推薦的滅菌方法確定依據,提交滅菌過程對產品性能影響的相關驗證資料,并對滅菌效果進行確認,并提交相關資料,產品的無菌保證水平(SAL)應不低于1×10-6;對可耐受兩次或多次滅菌的產品,應當提供產品相關推薦的滅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產品貨架有效期的注冊申報資料可參照《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按照產品實際情況執行。
可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組件,應提交滅菌過程對產品性能影響的相關驗證資料,并明確產品使用終點的判定條件及相關的確定依據;對于有限次重復使用的產品,應提供使用次數驗證資料。
(三)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的制定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技術特征和臨床使用情況來確定產品的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對注冊申請人宣稱的產品的所有技術參數和功能,若適宜,均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予以規定。產品技術要求中的試驗方法均應為已經過驗證的方法。若對標準中的試驗方法有所修改,應明確修改的內容和原因,并在研究資料中提供驗證資料。對于相關行業標注、國家標準中不適用的要求條款,應說明不適用的原因和依據。
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的說明
列表說明產品的型號、規格,明確產品的型號、規格的劃分說明,型號、規格較多時,可以附錄的形式提供。
2.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研究項目中,對于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應將其列入產品技術要求??砂ǖ幌抻谝韵滦阅埽和庥^、尺寸、硬度、表面粗糙度、耐腐蝕性能、連接牢固度、使用性能、材料的化學成分、環氧乙烷殘留量(適用于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無菌(適用于滅菌狀態交付的產品)、細菌內毒素(適用于滅菌狀態交付的產品)。
3.檢驗方法
產品的檢驗方法應根據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需優先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自建檢驗方法需提供相應的方法學依據和理論基礎,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文本較大的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4.附錄
建議注冊申請人以資料性附錄形式提供產品的結構圖示及制造材料信息。
(四)產品檢驗報告
產品檢驗報告中選取的型號規格應能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它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當申報產品包括多個型號規格,應對所選典型性型號規格的理由進行詳細說明,綜合考慮產品的原材料、結構組成、包裝方式、滅菌方式、不同規格的生產工藝和預期用途等因素。一個型號不能完全覆蓋時,應選擇其他型號進行差異性檢測。
(五)產品說明書、標簽
產品說明書、標簽樣稿內容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說明書中關于產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應超出研究資料及產品技術要求,不得含有未經驗證的夸大宣傳的相關描述;儲存和運輸條件不應超出產品貨架有效期和/或使用期限的驗證范圍。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明確非滅菌提供產品使用前的消毒和滅菌方式;
2.應明確重復使用產品后的清洗及滅菌方法;
四、 參考資料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
2.《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3.《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4.《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
5.《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62號)
6.《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
7.《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87號)
8.YY0174-2019 《手術刀片》
9. YY 0175-2005《手術刀柄》
10. YY/T 0454-2008《無菌塑柄手術刀》
11. GB 8662-2006 《手術刀片與手術刀柄的配合尺寸》
12. YY/T 0176-2006《醫用剪通用技術條件》
13. YY/T 0596-2006 《醫用剪》
14. YY/T 0294.1-2005 《外科器械 金屬材料 第1部分:不銹鋼》
15.GB/T 4340.1-2009 《金屬維氏硬度試驗方法 第一部分:試驗方法》
16.GB 4234.1-2017 《外科植入物 金屬材料 第1部分:鍛造不銹鋼》
17.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
18.GB18279《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環氧乙烷》系列標準
19. YY/T 0681.1-2009《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試驗指南》
20. YY/T 0316-2016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21.《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生委員會令第25號)
22.《關于公布新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號)
五、 起草單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