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改革,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布《支持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大灣區內地9市生產藥品實施方案》和《支持港澳醫療器械注冊人在大灣區內地9市生產醫療器械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6月29日,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改革,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布《支持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大灣區內地9市生產藥品實施方案》和《支持港澳醫療器械注冊人在大灣區內地9市生產醫療器械實施方案》的通知。
支持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大灣區內地9市生產藥品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中“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改革”有關要求,支持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港澳持有人”)將持有的藥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符合條件的企業生產(以下簡稱“港澳企業跨境委托生產”)。經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場監管總局等8部門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有關規定,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改革,允許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大灣區內地跨境委托生產,進一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生物醫藥產業深度融合,實現粵港澳大灣區醫藥產業共同發展。
二、職責分工
國家藥監局組織對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跨境委托生產涉及的上市后變更注冊管理事項實施審批、備案。
廣東省藥監局負責對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跨境委托生產涉及的生產監管事項實施許可和登記,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轄區內相關企業的監督檢查。
三、適用范圍
(一)品種范圍。適用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登記的企業所持有和生產,并已獲得《藥品注冊證書》在境內注冊上市的中成藥和化學藥品。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原衛生部第72號令)規定的不得委托生產的品種除外。
(二)企業范圍。受托生產企業應為注冊地址和生產場地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并已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具有相應生產范圍或者通過相應GMP符合性檢查的藥品生產企業。
四、工作程序
(一)指定境內企業法人。港澳持有人指定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法人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與相關港澳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簽署委托生產協議。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選擇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作為受托生產企業,并參考國家藥監局制定的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要求,與其簽訂質量協議以及委托協議,監督受托生產企業履行有關協議約定的義務。
(三)受托生產企業增加相應生產范圍。受托生產企業根據與港澳持有人簽訂的質量協議及委托協議向廣東省藥監局申請在受托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中增加接受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事項。廣東省藥監局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開展技術審評和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在受托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名稱、批準文號、生產地址、委托有效期等信息。
(四)增加境內藥品生產場地。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及相關變更技術指導原則要求進行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按照生產場地變更的有關規定,向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提交藥品注冊補充申請或備案相關資料。藥審中心負責受理、審評審批和備案后審查。
五、申報路徑及資料要求
(一)申報路徑。申報補充申請時,按照已上市中藥或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國家藥監部門規定需要審批的其他事項”,項目名稱為“港澳企業跨境委托生產事項”,應當填寫港澳臺醫藥注冊——(補充)申請表。
備案時,按照已上市中藥或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國家藥監部門規定需要備案的其他事項”,項目名稱為“港澳企業跨境委托生產事項”。
(二)資料要求。申請人應根據《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及相關變更技術指導原則對變更情況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5號)、《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已上市中藥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9號)的要求提交申報資料,同時遞交其境外上市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允許變更證明文件。
六、流程管理及時限
港澳企業跨境委托生產涉及的上市后變更注冊管理事項,經申請人研究、評估和驗證,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與《藥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上核準的內容一致,且原料藥來源、飲片炮制方法、提取物來源、輔料的種類用量等未發生變更的,屬于備案事項,向藥審中心備案,備案部門自備案完成之日起5日內公示有關信息,自備案完成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備案資料的審查,必要時可實施檢查與檢驗。
申報補充申請的,受理后單獨排隊。視審評需要啟動注冊檢驗和現場核查,注冊檢驗和現場核查由廣東省藥監局組織開展;審評時限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辦理(60日或80日或200日)。
七、注冊業務辦理平臺及收費
港澳企業跨境委托生產事項,涉及的資料簽收、受理、注冊檢驗、技術審評、審批、制證等環節,均使用國家藥監局藥品業務應用系統。
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重新發布藥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2020年第75號)中境外生產的藥品注冊收費標準執行。
八、工作要求
(一)港澳企業跨境委托生產的品種,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原料藥來源、飲片炮制方法、提取物來源、輔料種類用量等原則上應當與境外生產產品保持一致。如需變更的,持有人應當進行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并按規定經批準、備案后實施或報告。
(二)港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嚴格落實藥品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主體責任,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有效運行,切實履行全過程質量管理、藥品追溯、藥物警戒及年度報告等義務。請廣東省藥監局重點督促跨境委托生產的藥品實現全過程可溯源。
(三)涉及境內生產地址的產品,在相關上市后變更管理事項獲得審批或備案后,相應的標簽和說明書經藥審中心備案后,按照產品實際生產地址進行標注。
(四)廣東省藥監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監督受托生產企業嚴格按照注冊批準(合同規定)的生產工藝、質量標準以及藥品GMP要求組織生產,按照規定保存所有文件與記錄。加工藥品所需來自境外的原料藥、裸包裝制劑、輔料和包裝材料等物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使用或者用于生產其他藥品。
(五)廣東省藥監局應當加強對港澳企業跨境委托生產監管,及時將港澳企業跨境委托生產藥品納入市場抽檢;加強與港澳藥監部門的信息通報,及時分享監督檢查、產品抽檢等信息,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檢查。
(六)國家藥監局已委托廣東省藥監局對在港澳已上市傳統外用中成藥的境內注冊事項,包括港澳傳統外用中成藥的跨境委托生產事項,仍委托廣東省藥監局組織實施。
此外,關于港澳企業委托境內生產藥品的上市銷售問題,由廣東省藥監局牽頭與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溝通,協助企業實施依法合規的便捷跨境結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