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為進一步規范激光治療設備醫療器械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激光治療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并于今日發布。一起來了解激光治療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要點。
2023年7月31日,為進一步規范激光治療設備醫療器械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激光治療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并于今日發布。一起來了解激光治療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要點。
激光治療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激光治療設備開展同品種臨床評價,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激光治療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激光治療設備同品種臨床評價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需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需在遵循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減少人體毛發、減輕皺紋、用于色素增加性皮膚病與皮膚血管性疾病的治療以及用于瘢痕治療的激光治療設備(分類編碼為09-03-01,管理類別為三類)。本指導原則不包括皮秒激光治療設備。
二、同品種臨床評價基本要求
(一)同品種醫療器械的選擇
注冊申請人通過同品種路徑開展臨床評價時,宜優先選擇與申報產品適用范圍相同、技術特征相似的激光治療設備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必要時可選用多個同品種產品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
(二)適用范圍及臨床使用相關信息的對比
明確適用范圍以及臨床使用相關信息的相同性和差異性,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內容對比(包括但不限于):
1.適用范圍:該類激光治療設備的適用范圍描述通常如下:用于表皮色素增加性皮膚病(如雀斑等)的治療、用于真皮色素增加性皮膚病(如太田痣等)的治療、用于真表皮色素增加性皮膚疾病(如色素性毛表皮痣等)的治療;用于減少人體多余毛發;用于去除xx顏色(如藍、黑、紅色等)的文身;用于減輕xx部位(如面頰部、頸部、眼部等)皺紋;用于瘢痕(如凹陷性瘢痕、增生性瘢痕)的治療;以及用于淺表性皮膚血管性疾病(如鮮紅斑痣等)的治療。建議注冊申請人選擇適用范圍描述基本一致的產品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
2.適用人群:如Fitzpatrick皮膚類型(根據皮膚對日光照射后的灼傷或曬黑的反應特點不同,表現為不同的皮膚顏色,共分為I-VI型)等。中國人群多為III-V型。
3.使用方法:同一主機配有不同的治療手具,不同的治療手具根據其功能模式不同具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建議在相同功能模式下具有相同使用方法的治療手具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如治療手具接觸使用和非接觸使用、定點照射或移動掃描照射以及其他等。
4.適用部位:若治療的部位包括人體不同的部位,如減少皺紋根據治療部位不同分為面峽部、頸部與眼部等。建議注冊申請人針對不同的治療部位分別進行安全有效性評價。
5.禁忌證、警告及預防措施等。
(三)技術特征的對比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技術特征對比著重關注以下對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結構組成
產品通常由主機、激光傳輸裝置、治療手具及其他附件組成。主機主要包括激光器、電源和控制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冷卻系統;激光傳輸裝置通常為光纖或機械臂;治療手具為手持件。注冊申請人需提供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組件信息對比,明確產品的具體結構組成,還需明確所有的產品型號和配合使用的附件。
2.激光輸出波長及激光器類型
注冊申請人需明確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激光輸出波長、激光器類型(按工作物質的性質分類,可以分為氣體激光器、固體激光器、光纖激光器、半導體激光器;按激光輸出方式區分,可分為連續型和脈沖型等;按脈沖形成機制分,可分為自由振蕩長脈沖激光器和調Q的納秒級激光器)。建議注冊申請人選擇激光輸出波長基本一致、激光器類型相近的醫療器械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激光器類型相差較大的,例如連續型和脈沖型激光器不建議作為同品種器械進行比對;如申報產品可輸出多個波長激光,建議注冊申請人對每個波長分別進行闡述并與同品種器械進行比對;如申報產品可同時輸出兩個波長激光,建議注冊申請人選擇合適的同品種醫療器械(輸出的兩種激光波長需分別與申報產品基本一致)并針對同時輸出的激光性能進行比對完成臨床評價。
3.作用機理
該類激光治療設備對生物組織的所有效果始于對光子能量的吸收,吸收激光的分子稱為靶色基。該類激光治療設備主要靶色基為生物組織中的黑色素、血紅蛋白、水、以及外源性色素(如文身)等,主要基于選擇性光熱作用、擴展的選擇性光熱作用、局灶性光熱作用及熱變性與組織凝固等以達到治療的目的。
注冊申請人需提供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作用靶色基及作用機理的對比,如作用于多個靶色基或基于多個作用機理,應分別進行比對。
4.激光器輸出特性
注冊申請人需明確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激光器輸出特性,如激光波長、激光輸出功率/能量、激光模式、光束直徑或光斑直徑、光束發散角、脈沖特性參數等。
5.激光性能參數
該類激光治療設備性能的實現需要主機與治療手具的配合,若一個主機帶有多個治療手具,在相同的適用范圍條件下以“一個主機+一個治療手具”為單位提交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比對信息。
(1)激光輸出方式
該類激光治療設備輸出方式一般包括連續輸出、單脈沖輸出、脈沖重復輸出、脈沖串單次輸出、脈沖串重復輸出等。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應根據不同的輸出方式分別進行對比。
(2)激光輸出波形圖及脈沖圖
提供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在不同激光輸出方式下的激光輸出波形圖及單脈沖(脈沖串)實測圖的比對。
(3)各激光輸出方式的性能參數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技術特征對比著重關注以下對比內容(若適用),包括但不限于:如連續輸出方式比對項目包括激光輸出功率、功率密度等;單脈沖輸出方式比對項目包括終端脈沖能量/能量范圍、脈沖持續時間、脈沖功率或峰值功率等;脈沖重復輸出方式比對項目包括脈沖持續時間、50%脈沖持續時間及10%脈沖持續時間(如適用)、脈沖重復周期/脈沖重復頻率、終端最大單脈沖能量及對應的脈沖寬度、激光終端脈沖能量/能量密度范圍、脈沖功率或峰值功率、終端輸出平均功率(如適用)等;脈沖串單次輸出方式比對項目包括脈沖串持續時間、串內脈沖個數、子脈沖持續時間、子脈沖間隔、子脈沖能量、終端最大單子沖能量及對應的子脈沖寬度、激光終端脈沖串能量/能量密度范圍、子脈沖功率或峰值功率等;脈沖串重復輸出方式比對項目包括脈沖串持續時間、脈沖串間隔時間、激光終端脈沖串能量、串內子脈沖個數及子脈沖能量、子脈沖功率或峰值功率、終端輸出平均功率等。若申報產品不適用于以上的性能參數指標,請申請人解釋其理由并論述其不適用的合理性。
(4)點陣模式
明確點陣輸出采用的技術,如振鏡掃描、微透鏡或多孔光篩技術。需采用相同的點陣輸出技術的器械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進行對比,如微透鏡與多孔光篩技術不建議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進行比對。比對參數包括但不限于:微熱損傷區(MTZ)的直徑、MTZ可穿透的深度、光斑大小及形狀、MTZ在整個光斑中所占的比例、能量密度等。如含有不同的激光輸出方式,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按以上各要求進行比對。
(5)其他
申報產品若有多個規格型號,建議注冊申請人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規格型號與同品種醫療器械進行比對,注冊申請人還需論述代表性的規格型號可覆蓋其他規格型號的合理性。
6.軟件
軟件一般用于進行參數控制,根據設置好的參數輸出相應的激光,但如有其他軟件核心功能,如劑量計算、溫度反饋,建議注冊申請人提供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相關比對信息如算法原理等。
(四)論證差異不對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1.在相同的適用范圍(如涉及人體部位應在相同的部位)以“一個主機+一個治療手具”為單位,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在具有相同的激光輸出方式的前提下:
(1)若同品種器械性能參數可涵蓋申報產品,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數據可為申報產品提供安全有效性的科學證據。
(2)若申報產品的最小劑量(最小能量或者最小輸出功率)低于同品種醫療器械,且其他性能參數基本一致,注冊申請人可根據臨床使用的具體情況并結合該類產品在臨床使用的風險與受益論述相關參數設置的合理性,并提供該性能參數下有效性的數據如同類產品使用的臨床數據等。
(3)若申報產品的最大劑量(最大能量或者最大輸出功率)高于同品種醫療器械,且其他性能參數基本一致,申報產品可能會帶來潛在的安全風險,注冊申請人需提供申報產品在該性能參數條件下與生物組織的量效關系(如離體組織試驗或動物試驗等),并提交最大脈沖能量/終端輸出功率下的相關組織安全性數據(如離體組織試驗和/或動物試驗等)。注冊申請人可結合產品作用的靶色基、作用機理、適用范圍等選擇合適的數據類型(如離體組織試驗或動物試驗等),如申報產品的靶色基為血紅蛋白建議考慮動物試驗數據。
(4)若申報產品性能參數(如脈寬、重復頻率、脈沖串內脈沖個數等)與同品種醫療器械存在明顯差異,注冊申請人需明確申報產品性能參數設定的依據,提供申報產品在該性能參數條件下與生物組織的量效關系(如離體組織試驗或動物試驗等),以及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為對照的安全有效性數據(如動物試驗數據等)。動物試驗應在最小、常規及最大治療性能參數下進行驗證。如以上差異不能通過非臨床數據進行驗證,注冊申請人需考慮通過臨床試驗路徑進行臨床評價。
2.若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在軟件核心功能如劑量計算、溫度反饋存在差異,注冊申請人需提交軟件驗證確認文擋等資料證明其安全有效性。
(五)支持性證據
1.離體組織試驗
論述差異性不對產品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時,若需進行離體組織試驗,注冊申請人可根據申報產品的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離體組織進行試驗,論述其選擇的合理性。
2.動物試驗
論述差異性不對產品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時,若需進行動物試驗,需滿足以下要求。
(1)根據動物試驗目的,試驗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種為觀察申報產品在最大能量/功率下與相關組織的安全性。另一種需根據醫療器械治療的目的與病變的特點,在不同的觀察時間點觀察治療后的安全有效性。安全性數據應對組織進行病理切片處理觀察相關的指標如對周圍正常組織的熱損傷情況等。
(2)建議詳細說明選擇試驗動物模型的依據。根據不同的試驗目的選擇理想的試驗動物。如觀察色素性病變的治療效果,選用小型動物建議使用豚鼠,大型動物建議使用小香豬;觀察血管性病變的治療效果,建議使用雞冠血管模型或兔耳模型;觀察毛發脫除治療效果,建議使用白皮黑毛試驗用小型豬。如選擇的動物模型對于產品應用于人體的安全有效性分析具有局限性,應對研究結果的影響進行詳細說明。
三、同品種醫療器械的臨床數據
建議優先選擇具有長期臨床安全應用的產品作為同品種醫療器械。該類產品積累了較多的臨床數據,含有較多公開的臨床數據,如臨床文獻,亦包括較多的中長期臨床數據,其在真實的臨床實踐環境中的安全有效性較為確切。
該類激光治療設備同品種醫療器械的臨床數據常包括臨床文獻數據與不良事件數據等類型,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也可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企業授權獲取臨床試驗數據。
該類激光治療設備適用范圍及適用證較多,建議注冊申請人提取關鍵要素如適用證,以圖表形式呈現數據,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數據來源的原文件和/或原文。
(一)有效性數據
對于該類激光治療設備,有效性臨床數據可參考以下關鍵要素提取數據:
1.患者信息:皮膚類型,適用證等;
2.產品信息:產品名稱、治療參數(激光波長、脈沖參數、激光輸出功率/能量的范圍等)、治療手具及具體的適用范圍(如涉及人體部位需明確)等;
3.研究設計:設計類型、樣本量、研究證據等級;
4.評價指標:根據不同的適用范圍來提交相應的指標,如色素增加性皮膚病,主要評價指標為皮損清除有效率。
如上所述,若針對于某一適應證的有效性評價指標種類較多,在收集和分析同品種醫療器械有效性數據時,應分別對各評價指標數據進行匯總分析。
(二)安全性數據
常見的不良事件包括紅斑、色素沉著、色素脫失、淺表性瘢痕、感染及其他。針對不良事件,應分析與產品的相關性、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等信息。
四、參考文獻
[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號[Z].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號[Z].
[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臨床評價報告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號[Z].
[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半導體激光脫毛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要求監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5號[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