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來說,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料是否可以用于國外注冊呢?2018年1月10日發布的《關于發布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如何理解?
引言:對于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來說,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料是否可以用于國外注冊呢?2018年1月10日發布的《關于發布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如何理解?
一、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接收范圍
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備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開展所在國家(地區)要求條件的臨床試驗機構中,對擬在我國申報注冊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有效性進行確認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研究數據。境外臨床試驗的需要符合境外臨床試驗的相關法規,在有臨床試驗質量管理的國家(地區)開展。
二、遵循基本原則
境外臨床試驗開展應當符合我國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監管要求,若臨床試驗所、符合的臨床試驗質量管理文件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有差異,應詳細說明差異內容,并充分證明差異內容不影響研究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可靠性及可追溯性。
申請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應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監督檢查。
三、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及資料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料應至少包括:臨床試驗方案、倫理意見、臨床試驗報告。臨床試驗報告應包含對完整臨床試驗數據的分析及結論。
根據NMPA注冊相關技術要求還需補充部分資料時,可在我國境內或境外開展補充臨床試驗,其補充試驗數據與原境外試驗數據綜合評價后符合我國注冊相關技術要求后,予以接受。
申請人若采用我國境內及境外同期開展的多中心臨床試驗數據作為注冊申報資料,還應闡明境內承擔的病例數的分配依據,以便于進一步評價是否符合我國注冊相關要求。
四、接受境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料時的考慮因素及技術要求
(一)技術審評要求的差異
如方案設計、終點指標的要求差異等,需要遵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特定《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指導原則》中對臨床試驗的相關要求,存在不一致時,應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受試人群差異
人口學差異導致的差異,如診斷試劑的人種基因型不同,診斷試劑檢出率不同。面部提升手術因為都適用于亞洲人群,在提升術臨床試驗中不存在人種異性。
(三)臨床試驗條件差異
試驗條件差異包括:醫療環境、醫療設施、研究者能力(學習曲線)、診療理念或準則的差異等。如:診療理念或標準不同,操作會有不同,醫生操作水平不同或者醫療設備水平不同等。
申請人應闡明降低或消除各項差異影響所采用的方法,如可根據需要考慮進行對受試人群進行亞組設計,或對已有的臨床試驗數據進行亞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