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8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依照《規定》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工作,保證進口藥品、醫療器械質量,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要求也在往百姓期待的方向發展。
去年12月28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依照《規定》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工作,保證進口藥品、醫療器械質量,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要求也在往百姓期待的方向發展。
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管司司長袁林表示,《規定》發布實施,進一步將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研發和生產環節同步納入監管視野,“不管是國產藥品、器械還是進口藥品、器械,在中國都需要遵循中國的法律法規,這意味著國內外藥品、器械企業被劃定到同一監管標準中”。
將風險防控關口前移
2018年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加快創新藥進口上市。將臨床試驗申請由審批制改為到期默認制,對進口化學藥改為憑企業檢驗結果通關,不再逐批強制檢驗。同時要求強化質量監管,加強進口藥品境外生產現場檢查,嚴打制假售假。
“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境外檢查是國際通行規則,是保護國民用藥安全的重要舉措。境外檢查能將監管關口進一步前移,有效防控安全風險。”袁林表示,境外檢查可幫助藥品監管部門更好地做到“既開門、又過濾”。
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副會長姜峰也認為,通過境外檢查能夠進一步防范進口產品監管中的漏洞,守護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
《規定》明確,檢查任務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藥品、醫療器械的注冊審評審批、監督檢查、檢驗、投訴舉報、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監測等多種風險因素,體現了基于風險的防控理念要求。
檢查結果評定采取風險綜合評估的原則,綜合考慮產品臨床需求、存在缺陷性質、產品質量偏離程度,以及對患者的傷害程度等因素進行評定。對于檢查發現的嚴重質量風險,國家藥監局將立即采取處理措施。
國家藥監局審核查驗中心副主任董江萍告訴記者,全世界有監管檢查能力的國家為維護本國公眾用藥用械質量安全,一直加強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境外研制和生產現場的檢查。2017年,我國藥品、醫療器械企業接受國外監管機構的境外檢查次數達80多次,涉及30多個國家和地區及國際組織。
進口醫療器械境外生產現場檢查開始于2015年。3年來,我國藥監部門共派出24個檢查組赴13個國家,對45家企業共90個產品進行檢查,對兩家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采取了暫停進口的風險控制措施。
“8年來,國家藥監部門開展境外檢查的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已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檢查流程、基于風險控制的檢查組織模式,趨同國際標準的科學檢查規則和方法,《規定》的發布實施,是對以往成果總結和經驗的固化,對未來科學化、規范化實施檢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董江萍說。
據悉,《規定》同時參考了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美國FDA)的《國際檢查與旅行指南》、澳大利亞治療產品管理局的《境外藥品生產企業GMP評估/檢查指南》以及新加坡衛生科學管理局的《境外藥品生產企業GMP符合性評估》等相關內容,與國際監管進一步接軌。
將境外研發環節納入檢查
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對國內藥品注冊申請的臨床試驗數據核查始于2015年。根據監管部門發布的《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階段性報告》(2015年7月~2017年6月),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共派出185個檢查組對313個藥品注冊申請進行了現場核查,有力地凈化了我國藥品研發環境。
袁林告訴記者,隨著我國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進,對境外臨床試驗等研發環節的檢查提出了要求。2017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明確提出,“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臨床試驗數據,符合中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相關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國申報注冊申請。
《規定》明確,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概念為確認藥品、醫療器械境外研制、生產相關過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規性實施的檢查。
在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楊曉芳看來,將境外研發環節納入檢查是藥品、醫療器械監管進一步延伸的表現,體現了監管進步。隨著科學監管理念的推進,在藥品、醫療器械上市前,監管部門已充分了解產品相關情況,監管將會進一步加強。“反過來,通過境外檢查可以借鑒先進國家的管理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規標準,提升我國監管能力。”姜峰表示。
此外,“與國內企業需要接受的臨床試驗數據核查一樣,境外企業也要接受同樣的檢查,使監管公平性得到有效保障。” 楊曉芳說。
董江萍告訴記者,實施境外生產現場檢查有時會遇到企業以多種理由不配合檢查的情況。據統計,自境外生產現場檢查開展以來,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共完成藥品檢查任務205個。截至目前,因企業拒絕檢查、主動撤審、停產、搬遷、退審、不配合完成外事手續以及簽證等原因,未能實施的檢查任務多達47個。
針對以上情形,《規定》參照《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及美國FDA最新發布的有關規范,將“持有人阻止或者2次推遲安排檢查的”“被檢查持有人拒不安排動態生產”“不配合延伸檢查”等多種行為列入了拒絕阻礙檢查的條款,直接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來源:中國醫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