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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發布日期:2021-10-04 12:02瀏覽次數:4258次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jpg

      一、監管信息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申請表

按照填表要求填寫。

(三)術語、縮寫詞列表

如適用,應當根據注冊申報資料的實際情況,對其中出現的需要明確含義的術語或縮寫詞進行定義。

(四)產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擬申報產品的包裝規格、主要組成成分,以及每個包裝規格的標識(如貨號、器械唯一標識等)和描述說明。

(五)關聯文件

1.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供: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2)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審批的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創新醫療器械審查的相關說明。

(3)按照《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審批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的相關說明。

(4)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供受托企業資格文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

(5)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通過其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中國境內企業生產有關規定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同意注冊申報的聲明或授權文件;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關系(包括法律責任)的說明文件,應當附相關協議、質量責任、股權證明等文件。

2.境外申請人應當提供:

(1)企業資格證明文件: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所在國家(地區)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或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境外申請人存續且具備相應醫療器械生產資格的證明文件;或第三方認證機構為境外申請人出具的能夠證明境外申請人具備相應醫療器械生產資格的證明文件。

(2)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上市的創新醫療器械可以不提交。

(3)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上市的創新醫療器械可以不提交。

(4)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審批的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創新醫療器械審查的相關說明。

(6)按照《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審批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的相關說明。

(7)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供受托企業資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

3.主文檔授權信

如適用,申請人應當對主文檔引用的情況進行說明。申請人應當提交由主文檔所有者或其備案代理機構出具的授權申請人引用主文檔信息的授權信。授權信中應當包括引用主文檔的申請人信息、產品名稱、已備案的主文檔編號、授權引用的主文檔頁碼/章節信息等內容。

(六)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

1.在產品申報前,如果申請人與監管機構針對申報產品以會議形式進行了溝通,或者申報產品與既往注冊申報相關。應當提供下列內容(如適用):

(1)列出監管機構回復的申報前溝通。

(2)既往注冊申報產品的受理號。

(3)既往申報前溝通的相關資料,如既往申報會議前提交的信息、會議議程、演示幻燈片、最終的會議紀要、會議中待辦事項的回復,以及所有與申請相關的電子郵件。

(4)既往申報(如自行撤銷/不予注冊上市申請等)中監管機構已明確的相關問題。

(5)在申報前溝通中,申請人明確提出的問題,以及監管機構提供的建議。

(6)說明在本次申報中如何解決上述問題。

2.如不適用,應當明確聲明申報產品沒有既往申報和/或申報前溝通。

(七)符合性聲明

申請人應當聲明下列內容:

1.申報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

2.申報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有關分類的要求。

3.申報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4.申報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品的清單。

5.保證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境內產品由申請人出具,進口產品由申請人和代理人分別出具)。

二、綜述資料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概述

1.描述申報產品的通用名稱及其確定依據。

2.描述申報產品的管理類別,包括:所屬分類子目錄名稱、管理類別、分類編碼。

3.描述申報產品預期用途。

4.如適用,描述有關申報產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別細節,如:申報產品的歷史概述、歷次提交的信息,與其他經批準上市產品的關系等。

(三)產品描述

1.產品綜述

(1)描述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產品組成,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檢驗方法,質控品的制備方法及賦值情況,如產品檢測需要進行校準,應描述校準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情況。

注:技術原理包括反應原理(如雙抗原夾心法、雜交捕獲法),方法學(如化學發光法、比濁法),測量方法(如終點法、速率法),信號處理方法,數據獲取和解讀方式,分析前處理步驟等。

(2)描述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包括分析性能評估、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穩定性以及臨床評價等。

(3)描述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

(4)描述產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適用),包括生物學來源(如人、動物、病原體、重組或發酵產物)和組織來源(如血液)。人源性材料須對有關傳染病(HIV、HBV、HCV等)病原體檢測予以說明;其他動物源及微生物來源的材料,應當說明其在產品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關的文件。

2.包裝描述

有關產品包裝的信息,包括包裝形狀和材料。

3.研發歷程

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4.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

(1)境內、外已有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上市,申請人應提供其產品名稱、生產企業、注冊情況,并列表比較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在技術原理、預期用途、使用方法、性能指標、臨床應用情況等方面的異同。

(2)境內、外尚無同類產品上市,或申報產品改變常規預期用途并具有新的臨床意義,申請人需提供分析物與預期臨床適應證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包括臨床研究文獻綜述、相關臨床診療指南文件、行業公認的共識性文件等。

(四)預期用途

1.預期用途

(1)預期用途:應明確產品用于檢測的分析物和功能(如輔助診斷、鑒別診斷、篩查或監測等),并寫明適用儀器、使用方法(自動/半自動/手工)、檢測類型(定性/定量/半定量)、樣本類型(如血清、血漿、尿液、腦脊液)和/或添加劑(如抗凝劑)、樣本采集及保存裝置等。

(2)臨床適應證:臨床適應證的發生率、易感人群、分析物的詳細介紹及與臨床適應證的關系,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

(3)適用人群:目標患者/人群的信息,對于適用人群包含亞群、兒童或新生兒的情況,應進行明確。

(4)預期使用者:專業或非專業。

2.預期使用環境

(1)申報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

(2)可能會影響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海拔)。

(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

如適用,應當提交申報產品的下列資料:

1.上市情況

截至提交注冊申請前,申報產品在各國家或地區的上市批準時間、銷售情況。若申報產品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上市時有差異(如設計、標簽、技術參數等),應當逐一描述。

2.不良事件和召回

如適用,應當以列表形式分別對申報產品上市后發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發生時間以及每一種情況下申請人采取的處理和解決方案,包括主動控制產品風險的措施,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的情況,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等進行描述。

同時,應當對上述不良事件、召回進行分析評價,闡明不良事件、召回發生的原因并對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響予以說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數量大,應當根據事件類型總結每個類型涉及的數量。

3.銷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如適用,應當提交申報產品近五年在各國家(地區)銷售數量的總結,按以下方式提供在各國家(地區)的不良事件、召回比率,并進行比率計算關鍵分析。

如:不良事件發生率=不良事件數量÷銷售數量×100%,召回發生率=召回數量÷銷售數量×100%。發生率可以采用每使用患者年或每使用進行計算,申請人應當描述發生率計算方法。

(六)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1.除申報產品外,檢測系統的其他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樣本處理用試劑、適用儀器、質控品、校準品、獨立軟件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檢測中發揮的作用,必要時應提交相應的說明書。

2.對于已獲得批準的檢測系統的其他組成部分,應當提供注冊證編號和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公布的注冊證信息。 

三、非臨床資料

(一)章節目錄

應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產品風險管理資料是對產品的風險管理過程及其評審的結果予以記錄所形成的資料。應當提供下列內容,并說明對于每項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個過程的可追溯性。

1.風險分析:包括體外診斷試劑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識別、危害的識別、估計每個危害處境的風險。

2.風險評價:對于每個已識別的危害處境,評價和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若需要,描述如何進行相應風險控制。

3.風險控制:描述為降低風險所執行風險控制的相關內容。

4.任何一個或多個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定。

5.與產品受益相比,綜合評價產品風險可接受。

(三)體外診斷試劑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說明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見附件7)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其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四)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1.申報產品適用標準情況

申報產品應當符合適用的強制性標準。對于強制性行業標準,若申報產品結構特征、技術原理、預期用途、使用方式等與強制性標準的適用范圍不一致,申請人應當提出不適用強制性標準的說明,并提供經驗證的證明性資料。

2.產品技術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技術要求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的規定編制。

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技術要求中還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工藝要求。

3.產品檢驗報告

在保證產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穩定可靠的基礎上,采用在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條件下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提供三個不同生產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的,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產品進行檢驗。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檢驗報告:

(1)申請人出具的自檢報告。

(2)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五)分析性能研究

體外診斷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主要包括樣本穩定性,適用的樣本類型,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準確度/正確度,精密度,包容性,空白限、檢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異性,高劑量鉤狀效應,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反應體系,可用性等項目的研究資料,應當采用多批產品進行性能評估。

如申報產品適用不同的機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機型上進行評估的資料。如申報產品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各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認、質量管理體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證產品質量穩定的基礎上,進行產品的分析性能評估。

下列各項資料內容應當包括研究方案、報告和數據,提供證據的總結以及證據充分性的論證或者此項研究不適用的說明。

1.樣本穩定性

申請人應充分考慮實際使用過程中樣本采集、處理、運輸及保存等各個階段的條件,對不同類型樣本的穩定性分別進行評價并提交研究資料。內容包括建議的保存條件、添加劑(如抗凝劑)和運輸條件(如涉及)等。

2.適用的樣本類型

申請人應對適用的樣本類型及添加劑進行適用性確認。如果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類型代替其他可比的樣本類型進行分析性能評估,應說明原因并提供證據支持。

應以列表形式說明各項分析性能評估中使用的樣本類型及其來源。

3.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

申請人應明確申報產品適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

如申報產品包括校準品,應當提交溯源資料。

如申報產品包括質控品,應當提交在所有適用機型上進行賦值和驗證的資料。

4.準確度

(1)準確度/正確度

申請人應評估準確度或正確度并提交研究資料。可采用方法學比對(與對比試劑、參考測量程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比較)、參考物質檢測或回收試驗等方式。

(2)精密度

精密度包括重復性、中間精密度和再現性。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儀器、試劑批次和地點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

5.包容性

對于部分產品,如病原體檢測試劑和部分人類基因檢測試劑等,申請人應評估包容性并提交研究資料。

6.空白限、檢出限及定量限

申請人應評估空白限、檢出限、定量限并提交研究資料。

7.分析特異性

申請人應評估干擾物質和交叉反應并提交研究資料。

干擾物質研究應當考慮常見的內源性干擾、外源性干擾和已有報道的干擾物質等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

交叉反應研究應當考慮分析物的結構類似物、具有同源性序列的核酸片段、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臨床癥狀的其他病原體、采樣部位正常寄生或易并發的其他微生物、已有報道的交叉物質、原材料生產引入的交叉物質等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

8.高劑量鉤狀效應

對于特定方法學的產品,申請人應評估高劑量鉤狀效應并提交研究資料。

9.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

對于定量檢測試劑,申請人應評估申報產品的線性區間、測量區間及可報告區間并提交研究資料。

10.反應體系

管理類別為第二類的產品注冊申報時無需提交;由申請人保存,技術審評需要時應提交。

反應體系研究資料包括樣本的制備方式(采集和處理)、樣本要求、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如有)、質控方法、結果判讀方式等。

11.可用性(如適用)

評價預期使用者的行為、能力和局限性等因素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并提交研究資料。

(六)穩定性研究

一般應包含研究方案、報告和數據。

1.實時穩定性(貨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報產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儲存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2.使用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實際使用期間穩定性的研究資料,應包括所有組成成分的開封穩定性。適用時提交復溶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及凍融次數研究資料等。如涉及校準品,還應提交校準頻率或校準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產品使用的溫度、濕度條件等。

3.運輸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可在特定或者預期的條件下運輸的研究資料,應說明產品正確運輸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光照和機械保護等)。同時說明產品的包裝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運輸條件。

(七)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研究

申請人應當詳細說明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或依據,采用樣本的來源與組成,并提交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研究資料。

校準品和質控品不需要提交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的確定資料。

(八)其他資料

1.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管理類別為第二類的產品注冊申報時無需提交;由申請人保存,技術審評需要時應提交。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包括主要原材料的來源、選擇、制備方法的研究資料,質量分析證書,主要原材料質量標準的制定和檢驗資料。

如適用,提交企業參考品的研究資料,包括來源、組成、陰陽性和/或量值確認等。

2.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管理類別為第二類的產品注冊申報時無需提交;由申請人保存,技術審評需要時應提交。

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裝和凍干,固相載體的包被,結合物的制備,顯色/發光等結果放大系統的確定等。

3.三批產品的生產及自檢記錄。

4.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臨床研究資料。

四、臨床評價資料

需要進行臨床評價的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適用的臨床評價資料。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臨床評價資料要求

1.綜述

(1)簡要總結支持產品注冊申報的臨床評價過程和數據,說明臨床評價路徑和關鍵內容,包括試驗地點(如機構)、試驗方法、受試者及樣本、評價指標及可接受標準、試驗結果、結論、資料位置等。

(2)論證上述數據用于支持本次申報的理由及充分性。

2.臨床試驗資料

開展臨床試驗的,應提交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同意開展臨床試驗的書面意見、知情同意書樣本、臨床試驗報告(附各機構臨床試驗小結,包括小結正文及臨床試驗數據表、臨床試驗中所采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其他體外診斷試劑等產品的基本信息等),并附臨床試驗數據庫,包括原始數據庫、分析數據庫、說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碼(如有)。境外臨床試驗資料應符合要求。

臨床試驗相關資料簽章應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3.其他臨床評價資料

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目錄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包括與“目錄”對應項目的對比資料、臨床評價報告(包括描述性比對分析和比對性能數據)等。

4.其他資料

提交使用申報產品在境內、外完成的其他臨床評價資料,包括臨床評價的摘要、報告、數據和臨床文獻綜述、經驗數據等。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jpg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產品說明書

1.應當提交產品說明書,內容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2.境外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原文說明書。

(三)標簽樣稿

應當提交最小銷售單元標簽樣稿,內容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四)其他資料

如適用,提交對產品信息進行補充說明的其他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一)綜述

申請人應當承諾已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隨時接受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二)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三)生產制造信息

1.產品描述信息

申報產品技術原理和總體生產工藝的簡要說明。

2.一般生產信息

提供申報產品及其組分的所有生產地址和聯絡信息。

如適用,應當提供所有重要供應商名稱和地址,包括外包生產、關鍵成分或原材料的生產(如抗原、抗體)和滅菌等。

(四)質量管理體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的高層級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包括質量手冊、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和文件及記錄控制程序。

(五)管理職責程序

用于通過闡述質量方針、策劃、職責/權限/溝通和管理評審,對建立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形成管理保證文件的程序。

(六)資源管理程序

用于為實施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所形成足夠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供應文件的程序。

(七)產品實現程序

高層級的產品實現程序,如說明策劃和客戶相關過程的程序。

1.設計和開發程序

用于形成從項目初始至設計轉換的整個過程中關于產品設計的系統性和受控的開發過程文件的程序。

2.采購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質量和/或產品技術參數的采購產品/服務文件的程序。

3.生產和服務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條件下生產和服務活動文件的程序,這些程序闡述諸如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清潔和污染的控制、過程確認、標識和可追溯性等問題。

4.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所使用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已受控并持續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

(八)質量管理體系的測量、分析和改進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監視、測量、分析和改進以確保產品和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九)其他質量體系程序信息

不屬于上述內容,但對此次申報較為重要的其他信息。

(十)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文件

根據上述質量管理體系程序,申請人應當形成相關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記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在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時進行檢查。

1.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2.申請人組織機構圖。

3.生產企業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區域分布圖。

4.生產過程有凈化要求的,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檢測報告(附平面布局圖)復印件。

5.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應當標明主要控制點與項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購件的來源及質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最終檢驗所需的相關設備;在凈化條件下生產的,還應當提供環境監測設備)目錄。

7.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8.如適用,應當提供擬核查產品與既往已通過核查產品在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等方面的對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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