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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之 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臨床試驗指導原則
發布日期:2019-04-22 00:00瀏覽次數:4601次
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注冊審查質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 2019年3月1日發布了《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臨床試驗指導原則》。

摘要:2019年3月1日,國家藥品監管局發布《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臨床試驗指導原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指導原則,進一步規范產品上市前的臨床試驗,指導產品申請人準備臨床試驗資料。口腔頜面錐形束計算機體層攝影系統是當今最具實用性的口腔頜面影像設備,它的應用給口腔頜面部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使口腔臨床診斷變得更加容易、更加準確,克服了曲面斷層片的局限,同時還避免了傳統 CT 諸多不足。以下是該指導原則的詳細內容。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jpg

為了進一步規范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產品上市前的臨床試驗,并指導該類產品申請人在申請產品注冊時臨床試驗資料的準備,制訂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系對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產品臨床試驗的一般要求,申請人可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臨床試驗方案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本指導原則雖然為該類產品的臨床試驗及申請人在申請產品注冊時臨床試驗資料的準備提供了初步指導和建議,但不會限制醫療器械相關管理部門及該類產品的技術審評、行政審批,以及申請人對該類產品臨床試驗資料的準備工作。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著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技術和介入、診治技術的發展、提高,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地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規定需在中國境內進行上市前臨床試驗的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平臺為生物高分子材料的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的臨床試驗。對于其他產品,如支架中含有生物技術成分(如細胞或基因治療、單克隆抗體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支架平臺(如可降解金屬鎂或鐵等)制成的支架,可參考本指導原則中適用的內容開展臨床試驗。

二、基本原則

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的臨床試驗應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上市前臨床試驗的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應已完成必要的、科學的實驗室研究和動物實驗驗證,需重點關注產品在體內外的吸收特征。臨床前研究結果應可基本證明產品的安全性和初步可行性。

三、臨床試驗方案

(一)臨床試驗目的

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臨床試驗的目的是評價試驗用可吸收藥物支架是否具有預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由于不同的產品,其臨床治療目的可能不同,臨床試驗中選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評價指標也可能不同,因此申請人應在臨床試驗方案中詳細說明試驗目的,并應有公認的醫學文獻資料支持。

(二)臨床試驗總體設計

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產品的臨床試驗分為可行性試驗和確證性試驗。

1.可行性試驗

臨床試驗方案的設計應以保證受試者的安全為目的,強調以科學的嚴謹性為原則。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應首先進行可行性試驗研究,以便根據逐漸積累的結果對后期的確證性試驗設計提供相應的信息。

申請人在設計臨床試驗方案前應對是否需進行可行性試驗做充分論證。

以下情況需要進行可行性試驗:

(1)申請人尚無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批準上市,申報產品為企業首次擬申請上市的生物可吸收藥物支架產品。

(2)申請人已有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批準上市,申報新的生物可吸收藥物支架產品上市,但產品中藥物(包括采用新的衍生物)、涂層(成分、比例等)、高分子聚合物支架平臺(成分、比例等)與已批準產品相比發生改變時。

設計可行性試驗方案時建議注意以下幾點。

(1)可行性試驗可為單個或系列試驗。

(2)可在一或兩個臨床試驗機構進行,可不設立對照組。

(3)受試人群的選擇應是適應證目標人群中臨床癥狀輕微、耐受能力強、臨床操作安全的人群。

(4)首次應用于人體試驗研究的可行性試驗的樣本量一般不應少于30例,初步觀察產品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5)可行性試驗應以安全性評價為主要目的,建議特別關注30天和180天靶病變失敗率(Target Lesion Failure,TLF)、器械相關的復合終點(Device oriented Composite Endpoints,DoCE)和至少6個月的晚期管腔丟失(Late Loss)。

(6)可行性試驗中建議對產品在人體內吸收特性以及內皮覆蓋情況進行評價,如采用光學相干斷層掃描(OCT)進行評估,產品注冊時提供長期研究數據。

(7)可行性試驗中出現的任何不良事件均應如實記錄,對于嚴重不良事件應按照法規要求及時上報;同時研究者應當及時做出臨床判斷,采取措施,保護受試者利益;必要時中止臨床試驗。

可行性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決定是否開展確證性試驗或重新開展可行性試驗。

2.確證性試驗

經過可行性試驗研究后,安全性和可行性得到初步證實的產品可繼續進行確證性試驗,以進一步證實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確證性試驗是一種事先提出假設并對其進行檢驗的試驗,應采用前瞻性的多中心試驗。

確證性試驗方案設計應以科學性和安全、有效為基本原則,主要研究終點應選擇具有臨床意義的主要評價指標,并根據對照用醫療器械的該指標循證醫學資料做出檢驗假設并計算樣本量。

目前建議確證性試驗由兩部分組成,其中一部分為隨機對照試驗,另一部分為單臂試驗。

隨機對照試驗為與對照用醫療器械進行的以至少12個月晚期管腔丟失為主要研究終點的1:1的不少于200對的試驗,對照用醫療器械應選擇公認療效較好的對照用醫療器械。目前可采用平臺為金屬的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作為對照用醫療器械。隨著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技術的發展,建議選用與受試產品主要功能原理一致的生物可吸收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作為對照用醫療器械。

單臂試驗以至少12個月靶病變失敗率為主要研究終點,樣本量應不少于1000例,其中部分病例可來源于隨機對照試驗的試驗組。試驗總樣本量應在具有統計學意義基礎上不少于1200例。兩個臨床試驗的研究假設均需成立。

境內產品注冊申報時,申請人應提交隨機對照部分受試者36個月臨床隨訪結果。

確證性臨床試驗設計中應考慮入選血管直徑、操作技術(如預擴張、準確評估血管直徑、后擴張)以及適當延長雙聯抗血小板治療時間等因素。

境外產品已在原產國/生產國獲準上市情況下申請進入中國市場,若在境外已完成了設計良好的、前瞻性的臨床試驗,且在同一試驗方案下試驗組樣本量不少于800例,則提供產品在中國境內開展的隨機對照試驗研究資料,該研究為與對照用醫療器械進行的,以至少12個月晚期管腔丟失為主要研究終點的1:1的不少于200對的試驗;境內、外的臨床試驗方案設計應基本一致(如入組/排除標準、隨訪時間及事件定義等)。產品注冊時需提供境外臨床試驗12個月的靶病變失敗率結果及境內臨床試驗36個月的臨床隨訪結果(含至少12個月晚期管腔丟失)。若境外臨床試驗資料未能達到上述要求,應參照境內同類產品的臨床試驗要求開展研究。

除設定上述已提及的主要研究終點外,建議考慮設定以下次要研究終點,如即刻器械/手術成功率、死亡、心肌梗死、靶血管血運重建(Target Vessel Revascularization,TVR)、支架內血栓、心絞痛、血管舒縮功能等。不同的產品,其臨床試驗評價指標不同,因此臨床試驗評價指標的選擇應具有醫學文獻資料支持,并有醫學共識。

四、參考文獻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0號)

2.《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五、編寫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編寫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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