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系我們
聯系電話:0571-86198618手機: 18058734169 (微信同)手機:18868735317(微信同)周一至周日 8:00~22:00
在線客服周一至周日 8:00~22:00
浙江省二類醫療器械注冊適用范圍浙江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辦審批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
(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已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其設計、原材料、生產工藝、適用范圍、使用方法等發生實質性變化,有可能影響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發生非實質性變化,不影響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將變化情況向原注冊部門備案。
(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注冊部門提出延續注冊的申請。
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辦理受理機構: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機構: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申請條件
(一)明確申請注冊產品的管理類別。
(二)注冊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資質證明文件。
(三)完成申請注冊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驗證工作,如產品技術要求的編制和預評價、產品注冊檢驗、臨床評價等工作。
(四)建立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
(五)辦理醫療器械注冊事務的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禁止性要求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對擬上市銷售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的研究及其結果無法證明產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冊申報資料虛假的;
(三)注冊申報資料內容混亂、矛盾的;
(四)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與申報項目明顯不符的;
(五)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醫療器械注冊代理浙江省二類醫療器械產品首次注冊申請材料目錄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單位 | 備注 |
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僅體外診斷試劑必要提供) | 自行出具 | (一)體外診斷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主要包括精密度、準確度、靈敏度、特異性、線性范圍或測定范圍等項目。應當對多批產品進行性能評估,對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以有效地控制產品生產工藝及產品質量的穩定。 |
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體外診斷試劑不需提供) | 自行出具 | 說明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其理由。 |
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 | 自行出具 | 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風險分析資料是對產品的風險管理過程及其評審的結果予以記錄所形成的資料。應當提供對于每項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個過程的可追溯性: |
說明書 | 原件 | 體外診斷試劑一式兩份,其他醫療器械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 | 自行出具 | 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
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 | 自行出具 | 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提供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預評價意見。 |
產品技術要求 | 原件 | 一式兩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 | 自行出具 | 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規定編制。產品技術要求一式兩份,并提交兩份產品技術要求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
生產制造信息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體外診斷試劑不需提供) | 自行出具 | (一)無源醫療器械 |
浙江省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表 | 原件 | 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包含委托他人代辦的注冊人授權書及辦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公章、日期。 |
研究資料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體外診斷試劑不需提供) | 自行出具 | 根據所申報的產品,提供適用的研究資料。 |
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 復印件 | 一式一份。 | 必要 | 工商部門、質監部門 | |
臨床評價資料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 | 自行出具 | 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按照相應規定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
綜述資料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 | 自行出具 | 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綜述資料: |
符合性聲明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 | 自行出具 | 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一)申請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分類規則》有關分類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
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申請審查通知單 | 復印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非必要(創新醫療器械提供) | 藥品監管部門 | 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申請審查通知單。 |
生產及自檢記錄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僅體外診斷試劑必要提供) | 自行出具 | 提供連續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復印件。 |
標簽樣稿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 | 自行出具 | 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
受托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協議 | 復印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非必要(創新醫療器械樣品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提供) | 藥品監管部門 | 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申請注冊時,樣品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供受托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協議。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應涵蓋申報產品類別。 |
穩定性研究資料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僅體外診斷試劑必要提供) | 自行出具 | 包括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并應當充分考慮產品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不利條件,進行相應的穩定性研究。應當詳細說明穩定性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及具體試驗方法、過程。 |
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 原件 | 一式一份,材料明細見備注。 | 必要(僅體外診斷試劑必要提供) | 自行出具 | 應當詳細說明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或依據,說明確定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所采用的樣本來源,并提供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詳細試驗資料及總結。 |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代理浙江省二類醫療器械產品首次注冊辦理基本流程:
環節 | 辦理時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申請 | 申請人通過省政務服務網網上申報,并提交相關電子申請材料。申請人按照申報資料要求,提供一套紙質材料,通過郵寄或直接遞交,或者委托相關人員遞交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大廳。 | ||
受理 | 5個工作日 | 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全部材料,送達《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 | 1、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的全部材料,送達《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 3、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達《受理通知書》。 |
審查 | 60個工作日(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 格局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資料審查 | 受理后,受理大廳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移交省醫療器械審評中心。 省醫療器械審評中心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工作;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省醫療器械審評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省醫療器械審評中心自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申請人對補正資料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省醫療器械審評中心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資料。 |
決定 | 20個工作日 | 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決定 | 1、作出批準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直接送達批件或通過快遞郵寄送達至申請人。 2、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送達不予批準文件。 |
送達 | 10個工作日 | 根據申請人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批件結果。 | |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辦理方式:現場辦理 辦結時限:法定時限:80 承諾期限:80 時限說明:技術審評:60個工作日,行政審批:20個工作日;
醫療器械注冊咨詢據浙江省二類醫療器械產品首次注冊收費依據及標準:
收費依據 |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收費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標準分別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 | 收費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標準分別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