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滿足臨床急需,規范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開展和安全性數據的收集,維護受試者權益,加強對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管理,上海市制定并發布《上海市試點開展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實施意見》。
引言:為進一步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滿足臨床急需,規范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開展和安全性數據的收集,維護受試者權益,加強對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管理,上海市制定并發布《上海市試點開展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試點開展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藥監械注〔2019〕1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滿足臨床急需,規范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開展和安全性數據的收集,維護受試者權益,加強對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以及上海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上海市試點開展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上海市試點開展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滿足臨床急需,規范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開展和安全性數據的收集,維護受試者權益,加強對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以及上海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啟動條件和程序
(一)定義
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是指患有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可在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內使用尚未批準上市的醫療器械的活動和過程。拓展性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的使用需基于已有臨床試驗觀察可能使受試者獲益,且患者由于臨床試驗機構已按臨床試驗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選,不能通過參加已開展的臨床試驗獲得該醫療器械的使用。
(二)受試者條件
受試者患有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經研究者評估確定沒有其他可替代產品可使用。受試者未入組,包括因已按臨床試驗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選而不能參加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試驗已經結束但該醫療器械尚未獲準在中國境內上市。
(三)拓展性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械條件
試驗用醫療器械屬于經初步觀察可能獲益,適用范圍內臨床試驗結果顯示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產品。用于受試者時,其適用范圍應不超出正在開展的或已結束的臨床試驗確認的適用范圍。申辦者同意免費提供拓展性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械。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應當不干擾用于支持境內上市批準的正在進行或已完成的臨床試驗。
(四)試點臨床試驗機構條件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必須是本市三級甲等醫療機構,應當具備開展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相適應的資質、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能力。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已開展同種疾病研究和治療,臨床專業水平達到國內先進,具有與擬開展的拓展性臨床試驗相適應的診療項目;具有在醫療機構注冊的、能夠使用拓展性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醫師,具備相關使用經驗或培訓經歷;具備較高的醫療器械管理水平,已建立完善的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管理體系,具備醫療器械使用評價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能力。拓展性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應當具有高級職稱,參加過3個以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五)倫理審查要求
申辦者應當會同研究者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形成評估資料,供倫理審查使用。倫理委員會應當嚴格審議拓展性臨床試驗方案、評估資料及相關文件。倫理審查應當充分保障受試者權益,基于醫療器械拓展性使用的潛在風險,考慮疾病的病程,確認受試者受益大于風險。
(六)啟動程序
申辦者填寫《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報告表》、提供倫理委員會意見、拓展性臨床試驗協議等資料,向臨床試驗機構相關管理部門報告。申辦者向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向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報告。
二、權益和職責
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確定的倫理準則。申辦者、倫理委員會、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中各自的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開展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受試者、研究者、申辦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簽訂拓展性臨床試驗協議,明確試驗啟動、暫停、終止等程序,明確試驗方案制定、試驗器械提供、治療方案實施、相關費用負擔、醫療損害責任、不良事件處理、隱私保護、臨床試驗數據使用等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鼓勵建立保險或基金機制。
(一)受試者權益保障
受試者參加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應當是自愿的。參與拓展性臨床試驗前,應當被充分告知詳細情況后,由受試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拓展性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受試者有權在拓展性臨床試驗的任何階段退出。 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知情同意書,應當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名稱、目的、方法、內容及試驗過程、期限;預期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可以獲得的替代診療方法;參加試驗應當是自愿的;參加試驗的個人資料保密的權利和義務;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可以獲得治療和經濟補償;在試驗期間可以隨時了解有關的信息資料;在試驗期間可能獲得的免費診療項目和其他相關補助;參加試驗可能需要承擔的費用;在試驗前、中和后期的注意事項;可能被終止的情況和/或原因;其他有利于受試者了解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內容等。
(二)研究者職責
研究者應當對受試者充分評估,充分向受試者或者監護人說明拓展性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使其完全了解該試驗用醫療器械的情況。研究者應當按照拓展性臨床試驗方案要求組織實施。
(三)申辦者職責
申辦者應當組織制定科學、合理、規范的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方案;應當積極盡責申請試驗用醫療器械在中國境內的注冊,不因開展拓展性臨床試驗影響相應臨床試驗進程;應當對試驗用醫療器械在拓展性臨床試驗中的安全性負責;應當對開展的拓展性臨床試驗承擔監查責任。
(四)臨床試驗機構職責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負責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監督和管理。對研究者負有管理責任。在建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時,應當針對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特點增加相應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范;在每年1月31日前,登錄備案系統在線提交的上一年度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工作總結報告中,應包括已開展的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相應內容。
(五)倫理委員會職責
倫理委員會應當對試驗用醫療器械在拓展性臨床試驗中的科學性和倫理合理性進行審查,以保護受試者的尊嚴、安全和權益。審查時應當充分評估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潛在風險和可能的獲益,考慮疾病的病程,確認受試者受益大于風險。應當從保障受試者權益的角度嚴格審議試驗方案及相關文件,應重點關注:獨立的研究者對受試者的評估;拓展性臨床試驗用產品的適應范圍是否與擬申報注冊臨床試驗一致;試驗方案設計是否符合科學性,現有安全性和療效數據是否充分支持拓展性臨床試驗開展;選擇的受試者人群是否公平公正,尤其在涉及弱勢群體時;試驗是否對于受試者是有預期獲益的;試驗的所有風險是否已最小化;不良事件監測和應急預案是否可接受;知情同意過程是否合理,知情同意書要素是否完整且易于理解;試驗器械是否免費提供,試驗相關檢查的費用分配是否合理;試驗相關損傷治療和賠償計劃是否合理。對已批準的拓展性臨床試驗,倫理委員會應當進行跟蹤審查,持續評估試驗的風險與獲益。
三、加強過程管理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對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監管,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可根據疾病風險加強對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管理。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督促申辦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及時遞交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進展報告,并建立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質量管理信息通報機制。
(一)落實進展報告
申辦者負責發起、組織、監查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會同研究者定期進行安全性和療效評價。申辦者應當每年一次向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遞交境內注冊申請的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遞交進展報告,直至完成審評審批。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向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遞交進展報告,直至拓展性臨床試驗結束或者終止。每次報告日期以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首次報告日期為準計算。進展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試驗用醫療器械申請境內注冊進展簡介、受試者樣本量、適應癥、隨訪情況、拓展性臨床試驗獲得的初步、階段性、全部安全和有效性數據概要。
(二)暫停或終止程序
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時,應當及時啟動暫停或終止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上述報告提供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恢復被暫停的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研究者或者申辦者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1.研究者、申辦者應當暫停或終止拓展性臨床試驗的情形。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者、申辦者應當暫停或終止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并及時報告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出現與試驗器械可能或肯定有關的嚴重不良事件;試驗過程中或監督檢查中發現試驗用醫療器械可能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國內外相關試驗數據證明試驗用醫療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未達到預期效果的;發現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性、注冊臨床試驗或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實施可能改變倫理委員會對繼續試驗的批準;應當暫停或終止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其他情形。被暫停的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未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不得恢復。
2.倫理委員會應當終止拓展性臨床試驗的情形。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倫理委員會應當終止拓展性臨床試驗:受試者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拓展性臨床試驗的申辦者沒有盡責申請境內上市;與注冊相關的正在進行的臨床試驗已被終止;原有臨床試驗方案有較大調整,但未對相應拓展性臨床試驗方案進行重新評估;最新研究顯示拓展性臨床試驗存在倫理性或科學性問題;研究者或申辦者不遵循臨床試驗方案。
3.自動終止的情形。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開展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試驗自動終止。申辦方、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均應當及時啟動終止程序,并及時報告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試驗用醫療器械或與其相似的醫療器械已經在中國境內獲準上市;與試驗用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性相當的治療方法已在臨床得到使用;試驗用醫療器械申請醫療器械注冊,未獲得批準;存在違反本實施意見的其他情形。
四、數據收集與應用
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數據的收集和提交應真實、完整、準確和可追溯。
(一)數據分析評價
1.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數據的分析評價主要關注安全性數據,在此基礎上可兼顧有效性數據,以對擬注冊產品進行全面評價。 2.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安全性數據的評價,主要關注使用試驗用醫療器械時出現的不良事件及其發生率、持續時間、嚴重程度以及受試者的可接受程度,以評價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預期風險。
(二)相關數據應用
1.符合臨床試驗已經結束但該醫療器械尚未獲準在中國境內上市情形的拓展性臨床試驗,符合相關規定的拓展性試驗數據可以用于申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 2.符合已按臨床試驗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選而不能參加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拓展性臨床試驗,符合相關規定的拓展性試驗數據可以用于申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的數據支撐。 在本市開展第二類醫療器械拓展性臨床試驗的,可在產品注冊時予以優先審評。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