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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監管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以下簡稱“注冊人”)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防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風險隱患,強化醫療器械委托生產監管工作,根據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企業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2022年第124號,以下簡稱《落實主體責任規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醫療器械跨區域委托生產協同監管工作的意見》(藥監綜械管〔2022〕21號,以下簡稱《跨區域委托生產意見》)要求,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主體責任
(一)全面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注冊人應當建立覆蓋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體系,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落實主體責任規定》等要求,建立健全與所生產產品特點、企業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配備充足的管理人員,充分履行產品風險管理、變更控制、產品放行、售后服務、產品投訴處理、不良事件監測和產品召回等職責,全面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注冊人進行委托生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在按照《落實主體責任規定》要求進行季度調度時,應當重點分析對受托生產企業管理和定期審核情況。對于植入性醫療器械,鼓勵注冊人自行生產,確需進行委托生產的,注冊人應當選派熟悉產品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的人員在委托生產活動開展期間入駐受托生產企業,對產品生產管理、質量管理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禁止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不得委托生產。
注冊人不自行生產,僅進行委托生產的,也應當保持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能力,維持質量管理體系完整性;應當設置相適應的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和能力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以及熟悉產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對委托生產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測和控制。
(二)著力落實質量協議管理要求。注冊人進行委托生產的,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質量協議,質量協議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產品注冊證和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注冊人應當會同受托生產企業,將質量協議相關要求轉化為可執行的委托生產相關管理文件,并監督受托生產企業落實到位。
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每年對質量協議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開展評審,確認質量協議相關要求與委托生產管理文件和實際生產情況一致性,發現不一致的,應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雙方在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在質量協議中約定文件控制、采購控制、過程控制、檢驗控制、產品放行、變更控制的具體實施方式,但必須明確控制接口的要求。鼓勵企業采用受控的信息化系統優化控制流程,提升質量管理效能。
(三)不斷加強變更控制能力。注冊人應當強化變更控制能力,會同受托生產企業,建立完善的變更控制程序,做好變更評估、驗證或者確認。對于已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設計、原材料、生產工藝、適用范圍、使用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化,有可能影響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冊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進行變更注冊、備案或者按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于委托研發、生產過程外包和服務外包等外包供方的引入或者變更,應當做好變更控制,并通過風險評估判定相關變化是否影響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四)嚴格履行不良事件監測責任義務。注冊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結合產品風險特點,在制度體系建設、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收集上報、事件調查處置、風險研究評價等方面,配足資源、完善機制、強化能力,切實承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責任。鼓勵產品風險較高的注冊人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落實責任賠償能力。
注冊人進行委托生產的,應當在質量協議中約定在不良事件調查處置、產品再評價方面雙方的責任義務,定期風險評價報告中應當包含對委托生產行為的風險分析評價。對于《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的注冊人應當履行的不良事件監測責任,不得通過質量協議向受托生產企業轉移。
二、切實強化醫療器械委托生產注冊管理
(五)持續規范委托生產注冊證管理。對于以委托生產形式進行注冊申報的,或者注冊證書延續中涉及注冊人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審批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地址欄中登載受托生產地址并注明“(委托生產)”,同時在備注欄備注受托生產企業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備注形式為“受托生產企業:X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變更注冊涉及注冊人委托生產的,也應當在變更注冊文件中按照上述方式注明委托生產相關信息,并按照國家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數據采集要求,將變更信息在注冊證書生產地址和備注相應字段中更新后報送。僅受托生產企業名稱文字性變化的,無需申請變更備案,注冊人可自行修改,延續注冊時,核發修改后的注冊證。
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委托生產相關信息記錄在企業信用檔案中。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已核發的委托生產的注冊證進行梳理,發現未按照前款要求標注相關信息的,應當督促注冊人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標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標注。
(六)不斷強化委托生產變更管理。委托生產的注冊人在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注冊證生產地址變更備案時,涉及生產許可證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不涉及生產許可證變更的應當提交注冊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由注冊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人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全面檢查后出具,必要時可以會同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檢查。
注冊人不再進行委托生產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核減受托生產企業生產地址。不再生產的,注冊人應當主動申請注銷注冊證。
(七)嚴格落實質量管理體系核查要求。對于注冊(申請)人委托生產的,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應當重點關注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建立情況、質量協議規定轉化為委托生產管理文件情況、委托生產過程中外包過程(如研發外包、生產過程外包、服務外包等)控制情況等內容。
涉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注冊(申請)人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原則上應當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或者聯合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對注冊(申請)人及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特殊情況下注冊(申請)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實無法派出檢查人員的,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核查,注冊(申請)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注冊(申請)人體系核查情況對受托生產企業核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八)逐步完善注冊人退出管理機制。注冊人不再進行醫療器械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和生產許可證,并繼續履行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和責任賠償等責任,確保已上市產品安全有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注冊人去向不明、無法取得聯系等情形,應當做好證據材料收集,協調相關部門將注冊人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并及時上網公示,涉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應當同時通報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不斷加強委托生產監督管理
(九)持續強化委托生產日常監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通過收集委托生產注冊證信息、督促企業上報生產品種、接收跨區域生產品種通報等多種方式和途徑,全面梳理和掌握轄區內各類型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底數,依據風險管理原則,有針對性加強監管。注冊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持續關注注冊人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能力、對受托生產企業評估和管控能力、變更管理能力,并結合對受托生產企業檢查情況核實注冊人提供信息,特別是要重點關注由自行生產轉為委托生產,或者變更受托生產企業主體的注冊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產品風險。對質量管理體系未保持有效運行的企業,經研判認為影響產品安全、有效的,應當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進行處罰。
委托生產注冊人相對集中的地區,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定期對注冊人委托生產監管情況進行專題會商,分析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結果,全面排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質量方面存在安全隱患,采取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杜絕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十)做好委托生產信息互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持續推進醫療器械品種檔案建設,通過規范注冊證委托生產信息標注,推動注冊人委托生產相關信息互聯互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現轄區內醫療器械監管全鏈條信息貫通,匯集審評審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監督檢查、企業報告、監督抽檢等信息,持續完善更新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信用檔案。
涉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跨區域委托生產監管意見》要求,做好企業生產品種、檢查結果和責任約談等監管信息的跨區域通報。對未依法報告生產品種信息的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
(十一)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深刻認識到注冊人委托生產監管的復雜性和重要性,科學配備監管資源,不斷改進工作流程,持續完善監管手段。鼓勵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探索在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兩個場地同步開展監督檢查,通過網絡遠程方式連接檢查現場,及時溝通檢查信息、統一檢查尺度。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不斷完善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提升檢查效率和監管效能。注冊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擬定跨區域委托生產檢查計劃,并通知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管部門。對于檢查中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進行聯合責任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