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為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和科學監管,加強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的日常監管,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杭州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日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請各區、縣(市)局結合監管實際加強我市醫療器械注冊人、 備案人委托生產的日常監管。
2024年11月28日,為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和科學監管,加強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的日常監管,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杭州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日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請各區、縣(市)局結合監管實際加強我市醫療器械注冊人、 備案人委托生產的日常監管。
杭州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日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
為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和科學監管,加強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的監督檢查,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企業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的公告》等法規規章規范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范圍
(一)本工作指引適用于對杭州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醫療器械委托生產的日常監管工作。
(二)根據不同類型的生產活動,對注冊人和受托企業按如下歸類:
注冊人指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企業或科研機構,可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開展生產,也可不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開展委托生產。
受托生產企業指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但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接受注冊人的委托生產。
(三)為便于藥品監管部門和企業理解、區分“委托生產”與“外協生產”,對委托生產進行進一步明確。
明確委托生產為:受托方提供的產品,其組成或結構跟委托方提供的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成品一致,或其預期用途跟委托方提供的已經注冊的成品性能一致;無論其是否經過包裝、標記或滅菌。
注冊人自行負責委托醫療器械產品的出廠檢驗和滅菌的,需要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其生產許可條件應當符合相應要求。單獨負責出廠檢驗的,企業已取得檢驗項目相對應的CNAS或CMA認證的,可不用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單獨負責產品滅菌的,企業為第三方提供消毒滅菌服務的專業企業,可不用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四)為便于對不同生產經營狀態開展監管,對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態按如下歸類:
正常生產是指具有正常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狀態,該狀態包括自行生產和委托生產、受托生產;其中生產活動是指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注冊人的委托生產行為。停產是指企業停止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狀態,該狀態包括停止委托生產、停止自行生產、停止受托生產;該狀態不排除企業具有經營醫療器械的行為。歇業是指企業停止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狀態,該狀態企業不僅停止了生產活動,同時停止了經營自產醫療器械活動、上市監測活動等。
(五)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注冊人的日常監管,其中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管納入年度生產監管計劃,對注冊人開展檢查時,可以對其受托生產企業開展延伸檢查。
二、檢查方式
(六)在開展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監管工作中,根據現行醫療器械法規要求可采取的日常監管手段包括: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行政約談、抽檢、報告、責令整改、召回等;現場檢查包括:通知檢查、飛行檢查、全項目檢查、有因檢查、延伸檢查(包括自行檢查、聯合檢查和委托檢查)等。
(七)探索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下的“跨行政區域檢查結果互認”的監管機制,“互認”以檢查標準、檢查能力的一致性為前提,并對檢查結果和處置措施等信息做好及時互通。
三、檢查重點
(八)開展現場檢查應重點檢查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是否按照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保持正常生產運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注冊人作為醫療器械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人的市場主體能力。
2.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對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能力。
3.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
4.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按照現行醫療器械法規建立控制產品合法、安全有效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的能力。
5.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生產規范》)及配套附錄要求,配置跟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情況。
6.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向屬地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法規要求及時開展報告的情況,如年度自查、重大生產線變更、管理者代表變更、停產、增加產品品種等。
7.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按照法規和簽訂的協議履行情況。
四、分類檢查
(九)注冊人委托生產的檢查要點,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注冊人狀態的確認。注冊人如果停產或歇業,是否遞交停產或歇業報告。
2.核實注冊人開展營業活動的場所、受托生產地址是否跟注冊證一致。
3.正常委托生產狀態時,對注冊人重點檢查:
(1)注冊人是否有簽訂有效的委托生產合同(或者協議)以及質量控制相關的協議,并如實履行。
(2)注冊人是否建立履行產品上市放行、上市后監測等注冊人法定義務的管理體系,并能有效運行。
(3)注冊人任命的管理者代表、上市放行人員是否是本企業的在職在崗員工,并按照規定履職。
(4)注冊人是否按照約定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委托產品質量控制能力的核查,核查結果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風險隱患時,注冊人是否采取相關措施,并跟蹤該措施是否有效。
(5)注冊人是否有能力識別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生產工藝跟委托產品設計開發時是否一致的能力,并具有進行性能一致性和風險分析的評估、判斷的能力。
(6)注冊人是否能提供履行注冊人義務的相關記錄,如對受托方的審核記錄、產品批記錄、上市放行記錄、有效合同或協議、產品性能一致性的評估判斷記錄、采購記錄(如適用)、每季度質量評估記錄、質量安全關鍵崗位任命書、銷售記錄、上市后監測記錄等。
(7)注冊人的上市放行記錄是否完整。如果注冊人沒有實物留樣,其受托生產企業的出廠放行記錄中應當有能呈現完整成品結構或者組分、成品標簽、隨附說明書、合格證明等資料的照片或者視頻,并納入注冊人的上市放行記錄。
(8)注冊人派駐受托生產的工作人員(如適用)、判定受托生產能力的工作人員是否存在受托生產企業兼職的行為。
(9)受托生產企業變更生產設備、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供應商前,注冊人是否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10)注冊人是否落實售后服務、上市后監測并及時上報不良事件和處置。
(11)必要時可以對注冊人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
4.停產狀態時,注冊人是否有未銷售的成品或在市場上面仍然使用的產品。如果有,檢查注冊人確保開展產品銷售、上市后監測和售后服務的能力。停產狀態一年以上恢復生產的,注冊人應向屬地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注冊人如果停止某個產品的受托生產的,注冊人應及時向原注冊部門核減受托生產地址。
5.歇業狀態時,應當及時上報上級藥品監管部門。上報內容應當明確是否是市場主體,是否有再開展委托生產的意愿等。
(十)受托生產企業的檢查要點,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企業狀態的確認。企業如果停產或歇業,是否遞交停產或歇業報告;企業如果停止某個產品的受托生產是否進行及時報告;若未報告,應當告知企業及時報告。
2.企業是否在經許可的生產地開展生產活動,且按照批準的生產范圍、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3.正常生產狀態時,對企業重點檢查:
(1)企業是否簽訂有效的受托生產質量控制相關的協議或者合同,并如實履行。
(2)企業任命的管理者代表是否是本企業的在職在崗員工,并按照規定履職。
(3)企業是否按照委托方審核通過的供應商采購主要原材料(委托人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除外),并做好驗收入庫。如果主要原材料供應商需要更改且不涉及行政許可的,是否由委托方同意后才更改;涉及到行政許可的,是否由委托方完成許可變更后且由委托方同意后才能進行更改。
(4)企業是否按照委托方審核通過的生產工藝開展生產。如果受托生產的生產設備或者生產工藝跟委托方注冊的時候不一致時,是否協助委托方做好性能一致性的驗證或確認工作,風險分析工作,并由委托方同意之后開展受托生產。
(5)企業是否每個季度開展質量趨勢分析,分析結果及時通知委托方。
(6)企業是否對不同委托方的同類產品做好標識,防止混淆。
(7)企業受托生產產品是否實施留樣。如果約定受托方不需要實物留樣的,做好每批次的視頻或者照片留樣等資料,供檢查機構判定出廠放行的產品跟注冊證是否一致。非實物留樣的資料應當但不限于看清楚以下幾個要點:成品標簽、成品各個面或組分、隨附說明書、合格證明等。約定由受托方留樣的,檢查留樣制度實施情況。
(8)受托生產企業是否有能力識別合法委托生產的能力,如委托方委托生產的產品要求跟強制性標準、技術要求不一致的,是否予以拒絕。
(9)受托生產企業是否按照受托生產的要求開展相關員工的上崗培訓。
(10)企業能否提供履行受托生產企業義務的相關記錄,如受托方的審核記錄、批記錄(含檢驗記錄)、出廠放行記錄、有效合同、性能一致性的評估和判斷記錄、采購記錄(如適用)、每季度質量評估記錄、質量安全關鍵崗位任命書、出入庫記錄、生產環境監測記錄、培訓記錄等。
(11)有必要時可以對企業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
4.停產狀態時,停產狀態一年以上且沒有同類產品生產的,需要恢復生產的,企業應向屬地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5.歇業狀態時,如果企業已經不是市場主體,指導受托生產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或者該企業的還是市場主體,但是所有受托生產合同已經結束,告知該生產企業可注銷生產許可證。
(十一)重點監管產品要求的檢查要點:重點監管產品如停產一年以上需要恢復生產的,需藥品監管部門檢查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活動。重點監管產品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和涉疫類產品。其他檢查要點按照上述分類要求組織檢查。
五、結果運用
(十二)現場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企業整改,必要時,采取暫停相關產品生產等風險控制措施,強化風險管控;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依法處罰的,從其規定。
(十三)對受托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中發現相關問題涉及注冊人的,發現可能存在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風險的和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并將相關情況逐級上報上級藥品監管部門。
(十四)開展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可根據現行醫療器械法規要求綜合采取包括行政約談、報告、責令整改、暫停生產和召回等監管舉措,強化責任落實和風險閉環,強化信用監管。
(十五)現場檢查中發現企業未在許可證載明的“住所地”和(或)“生產地”,應當責令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變更,并依法行政處置。如果“聯系不到”該企業,應當:
1.對于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的企業,核實市場主體資格是否依法終止。若已經終止的,注銷企業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并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取消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若沒有終止,對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社會公開該信息,并記錄在企業信用檔案的不良行為記錄中;對取得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的企業,向社會公示限期整改通知,企業無法完成限期整改的,取消企業生產和產品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2.對于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注冊人,把核實市場主體資格是否依法終止的情況和佐證資料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在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社會公開“聯系不到”的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要求向藥品監管部門申請生產許可證變更、延續,符合要求的允許企業變更和延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許可。
六、其他
(十六)對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現場檢查中,使用《杭州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委托生產監管表格》,表格中問題的描述原則上依據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核查的格式。
(十七)強化轄區注冊人的梳理,及時掌握委托生產和受托生產情況。
(十八)對于備案人的委托生產日常監管參考注冊人,文中對備案人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九)本指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從其新規定。
如有杭州市醫療器械注冊或是杭州市醫療器械備案代辦服務需求,歡迎您隨時方便與杭州證標客醫藥技術咨詢有限公司聯絡,聯系人:葉工,電話:18058734169,微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