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 之 軟性接觸鏡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8號)
發布日期:2019-04-10 00:00瀏覽次數:3460次
為加強醫療器械注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注冊審查質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3日發布了《軟性接觸鏡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摘要:2018年5月3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軟性接觸鏡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軟性接觸鏡是指采用光學矯正原理,以矯正近視、遠視、散光為目的的產品。特殊設計或采用新材料的軟性接觸鏡產品需結合申報產品自身特點增加要求,同時參考本指導原則。以下是該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詳細內容。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藥品監管部門對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注冊申請人/生產企業進行軟性接觸鏡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報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系對軟性接觸鏡類醫療器械產品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生產企業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并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生產企業和審評人員的技術指導性文件,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其他科學合理的替代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軟性接觸鏡是指采用光學矯正原理,以矯正近視、遠視、散光為目的的產品。特殊設計或采用新材料的軟性接觸鏡產品需結合申報產品自身特點增加要求,同時參考本指導原則。
二、常見注冊單元劃分
(一)除著色劑外,材料配方不同的軟性接觸鏡原則上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二)光學設計或用途不同的軟性接觸鏡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單焦、多焦、環曲面等。
(三)按染色目的、方式不同的軟性接觸鏡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能見性著色鏡片、增強著色鏡片、醫療用途彩色鏡片等。
(四)有抗UV和無抗UV性能的軟性接觸鏡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五)配戴周期不同的軟性接觸鏡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日拋、月拋、傳統配戴1年左右等。
(六)因設計不同而配戴方式不同的軟性接觸鏡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日戴、夜戴等。
(七)表面處理方式不同的軟性接觸鏡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三、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申請人對產品研發階段的試驗結果應保證相關驗證過程規范,結果真實、科學、可靠和可追溯,注冊申報資料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進行提供,尤其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綜述資料
1.中文名稱應采用產品通用名稱,應遵循《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進口產品英文名稱應與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場所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保持一致。
2.明確產品基本信息:如材料配方(包括鏡片保存液)、產品結構圖示、鏡片基本光學設計信息(如單焦/多焦、球面/非球面,前后表面應分開描述)、產品滅菌方法和有效期、鏡片的配戴方式(如日戴)、一次配戴最長允許時間、推薦更換周期,鏡片表面是否經過修飾處理,產品包裝容器材料;著色鏡片還應明確鏡片著色處理目的。
申報產品為增強著色型鏡片時,配方描述應明確申報鏡片各顏色對應的著色劑配比含量、各顏色占鏡片的比例含量,著色劑總含量占鏡片比例的上限,同時列出申報產品所有顏色圖案的彩色圖示(圖示應能體現出鏡片的顏色、花紋圖案)。
3.明確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列出結構示意圖(建議工程制圖),給出完整設計的敘述性描述,該描述中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物理形狀、生產描述(例如車削或者澆鑄)以及任何總體形狀的變化,例如截切或者棱鏡平衡,同時重點描述光學設計(包括內外表面),并提供支持性資料。
4.明確鏡片表面是否經過修飾處理,如有應詳述表面修飾處理的工藝和作用。
5.明確鏡片材料組成成分,建議以表格形式提供鏡片原料(包括引發劑、交聯劑、著色劑等)及鏡片保存液成分的中文標準化學名稱、結構式、CAS編號、作用及比例含量,如有材料牌號或商品名稱也應一并列出。如申報鏡片聚合后材料描述為有特定含義的縮寫時,則應提供該縮寫名稱的依據和支持資料,鏡片保存液配方可單獨列表描述。
6.提供產品原材料相關資料,包括各原材料來源、質量控制標準、驗證數據、供貨協議和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等。申請人應提交相關資料以說明各組分的安全性、有效性,如材料安全性數據表、相關毒理學數據、臨床應用史等支持資料。如為著色鏡片需提供著色劑的安全性證明資料。
7.型號、規格:型號、規格應分開描述,涉及字母、數字、符號等內容應明確具體含義,對于存在多種型號或規格的產品,應當明確各型號或規格間區別,對于進口產品型號規格的確認應有依據。
8.描述產品具體采用的包裝容器的材料和規格。提供包裝材料的評價性資料,包括其來源、質量控制標準及包裝容器材料的安全性研究資料,或能夠支持包裝容器材料用于申報產品安全性的證明性資料及適用性分析。提供包裝運輸驗證資料。
9.適用范圍和禁忌癥:提供產品適用范圍、預期使用環境、適用人群及禁忌癥信息。申請人應根據上市批件/臨床資料規范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不宜籠統描述為矯正屈光不正,宜采用矯正近視、遠視及散光描述方式,特殊設計的鏡片可結合產品實際情況進行客觀描述。
10.提供參考的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同時列表比較說明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組成成分配方、性能指標、適用范圍等方面的對比情況。
(二)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1.1詳述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的確定依據,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資料、文獻資料和/或標準文本。當強制性標準中的技術要求無明確評價指標時,申請人需結合產品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評價指標并經驗證。
應提供透氧系數標稱值的確定依據及相應驗證資料。如為增強著色類軟性接觸鏡,應提供褪色驗證的技術資料。產品光學面如為特殊光學設計,如環曲面、多焦、非球面設計等均應提供相應技術驗證資料。
1.2有關萃取率確定依據和溶劑選擇依據及驗證資料,建議參考如下內容提供:
1.2.1溶劑選擇
提供的溶劑選擇依據及驗證資料,能表明所選取溶劑的適用性,選取溶劑中至少含有一種萃取能力較強的溶劑。
1.2.2樣品的選擇
1.2.2.1選擇成品片進行試驗。
1.2.2.2送檢鏡片如非全部申報產品,宜對送檢樣品典型性進行評價,如彩色鏡片可從著色劑種類、配方總量等方面去考慮。
1.2.3對于現有成熟材料鏡片的萃取率限量建議
對于現有成熟材料鏡片的萃取率限量建議考慮如下方法之一,如有其他更適用于確認申報產品萃取率限量的方法,請詳述可替代如下方法的理由并提供相應驗證資料:
1.2.3.1萃取率總限量可用本企業通過生物學評價的材料確定,即: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的各溶劑萃取率總限量不應高于已通過全項生物學評價的材料的各溶劑實際萃取率。該材料原則上應與申報產品主要生產工藝相同且具有相同的配方。
1.2.3.2 或可按GB/T 16886.17—200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7部分:可濾瀝物允許限量的確立》(本指導原則中標準適用最新版本,下同)原則,搜集鏡片材料各組分的毒理學數據,對于未能收集/未獲得的毒理學數據的組分,可根據風險分析進行評價,最終確定鏡片萃取率的總限量。注意應提供涉及具體數值的計算過程及參考文獻。
1.2.4對于新材料鏡片的萃取率限量的確定方法
應對可萃取物質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通過合適的色譜法、光度法、以及濕法分析來測定鏡片萃取出的物質,從而確定聚合過程中殘留單體、交聯劑和引發劑含量。提供鏡片材料各種可萃取物質限量制定依據,可通過各物質的毒理學數據確定。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需包括:
2.1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
2.2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
2.3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2.4對于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2.5當接觸鏡材料存在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還應考慮進行皮膚致敏以及兔眼相容性評價:
2.5.1接觸鏡材料的單體成分尚未在國內已批準上市的接觸鏡產品中使用過;
2.5.2接觸鏡材料的交聯劑成分尚未在國內已批準上市的接觸鏡產品中使用過;
2.5.3接觸鏡材料的UV吸收劑成分尚未在國內已批準上市的接觸鏡產品中使用過;
2.5.4接觸鏡材料的單體成分和交聯劑成分雖然均在國內已批準上市的接觸鏡產品中使用過,但其搭配組合未在國內已批準上市的接觸鏡產品中使用過。
應在風險評定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接觸性質和接觸周期進行生物學評價。對于延長配戴角膜接觸鏡,或上述四種情形涉及材料在國內外已批準上市產品中均未使用過的日戴角膜接觸鏡產品,考慮到缺乏材料相關臨床使用史和具有產品連續累積使用帶來的風險,建議申請人參考GB/T 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標準中持久粘膜接觸項目及GB 11417.3—2012《眼科光學接觸鏡第3部分:軟性接觸鏡》標準進行生物學評價。
增強著色鏡片可通過著色劑的毒理學分析選擇生物相容性最不利的鏡片,建議考慮每種著色劑的毒理學數據、著色劑種類和用量。
3.滅菌工藝的研究
描述用于保證產品無菌的質量保證體系,明確產品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提供滅菌確認報告。如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需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資料。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提供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包括產品穩定性和包裝密封穩定性的驗證資料),不同包裝或容器的產品需分別提供,且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要求。如企業提供加速試驗資料,還應提供產品的實時穩定性研究方案,及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要求的階段性實測數據報告,以獲得相關的研究數據。
5.其他資料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三)生產制造信息
1.詳述產品生產加工過程,明確產品生產加工工藝,注明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并說明其控制點。重點闡述鏡片加工方法、染色、表面修飾處理等,并詳細闡述如何實現申報產品光學設計(前后表面)的生產工藝步驟。需明確產品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并提交相應的驗證資料。
2.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的,需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四)臨床評價資料
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提交臨床評價資料。進口醫療器械還應提供境外政府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準該產品上市時的臨床評價資料。如進行臨床試驗,應遵循相應臨床試驗指導原則。申報產品包含特殊尺寸時,應予以特殊考慮并有相應資料支持,例如產品直徑大于14.5mm、直徑大于9.00時,臨床評價資料應能支持此申報。
(五)產品技術要求
在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基礎上,還應注意如下內容:
1.需符合GB 11417系列眼科光學接觸鏡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結合申報產品實際特性制定,考慮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1.1光學性能:后頂點焦度、柱鏡焦度、柱鏡軸位、棱鏡度、透光性能(可見光區透過率、色覺和紫外光區要求)
1.2幾何尺寸:基弧半徑或給定底直徑的矢高、總直徑、接觸鏡的光學區
1.3物理性能:折射率、含水量、透氧、褪色試驗
1.4化學性能:萃取試驗、防腐劑的攝入和釋放
1.5微生物要求
1.6穩定性:輻射老化試驗、有效期
1.7內在質量和表面缺陷:雜質及表面疵病、邊緣輪廓
2.注意結合申報產品,明確屈光度范圍等各項具體技術參數指標。注意標稱值與相應允差要求的精確度應一致。
(六)產品注冊檢測報告
應在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并在其承檢范圍內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提交符合注冊要求的注冊檢測報告。
1.申報產品如有一種以上不同材料的內包裝,需針對不同內包裝對終產品產生影響的性能進行風險評價,對于確實對終產品產生影響的性能分別提供檢測報告。如化學性能、穩定性等。
2.檢驗產品建議能代表所有顏色的鏡片,如申報的所有顏色鏡片未全部進行檢測,應出具相關資料支持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送檢產品應能覆蓋所有屈光度的鏡片,在某種適應癥(如近視、遠視、散光)中按下述屈光度選擇原則中所列的各范圍段,選擇具有代表性的鏡片產品進行檢測。
后頂焦度選擇原則:
3.1普通軟性接觸鏡產品
后頂焦度
≤10.00 D
10.00 D20.00 D
3.2含柱鏡度的軟性接觸鏡產品
處方柱鏡焦度
≤2.00 D
2.00 D4.00 D
(七)產品說明書
產品說明書需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及《軟性親水接觸鏡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制訂,此外需注意:
1.應客觀描述、介紹產品性能,并有相應的技術資料支持,不含宣傳性用語。
2.應符合的GB 11417系列眼科光學接觸鏡強制性國家標準相應規定。
3.應明確初次戴鏡配戴時間表,明確申報產品使用周期(鏡片啟用至拋棄的時限)。使用周期超過一年的產品,需提供其確定依據。
4.應明確一次配戴最長允許時間,以臨床驗證配戴時間為準,結合實際產品應用情況,最多不超過12個小時,建議8—12小時之間,超過12小時需提供臨床試驗依據。
四、參考文獻
1. 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
3. GB 11417《眼科光學接觸鏡》系列標準
4.《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食藥監辦械函〔2009〕519號)
5.《關于發布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75號)
6.《PREMAKETNOTIFICATION(510(k))GUIDANCEDOCUMENT FOR DAILY WEAR CONTACT LENSES》
7.《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
8.《關于發布軟性親水接觸鏡等兩個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3號)
9.《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五、起草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起草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