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產品留樣檢查要點指南(2016版)
產品留樣指生產企業按照規定保存的、用于質量追溯或調查以及產品性能研究的物料、產品樣品。產品留樣在醫療器械產品質量追溯、不良事件調查中有助于查找問題、明晰事故責任,也可為確認或修改產品技術指標提供數據支持。
本檢查指南旨在幫助北京市醫療器械監管人員增強對醫療器械產品留樣管理的了解,提高全市醫療器械監管人員對產品留樣監督檢查水平。同時,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開展產品留樣管理提供參考。
當國家相關法規、標準、檢查要求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討論以確保本檢查指南持續符合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檢查指南可作為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的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現場核查、醫療器械生產監督檢查等涉及產品留樣檢查的參考資料。
本檢查指南適用于無菌等有微生物指標要求的醫療器械、植入性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其他有留樣需求的產品。
二、檢查要點
(一)產品留樣的基本要求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和工藝特點制定留樣管理制度,明確留樣目的、留樣樣品、留樣比例或數量、留樣觀察等方面的要求,開展留樣觀察,并保持相關記錄。
(二)留樣目的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特性、工藝特點、臨床應用等,明確產品留樣的目的。留樣目的不同,留樣量及觀察項目也將不同。常見的留樣目的有以下幾種:
1.用于醫療器械產品質量追溯
生產企業可根據產品常見質量問題、臨床使用風險以及產品特點明確可追溯項目,如無菌性能、物理性能。
2.用于醫療器械產品原材料質量追溯
對于對產品質量有關鍵影響的原材料,生產企業可將原材料留樣,用于成品質量部分性能指標追溯或原材料質量追溯。
3.用于穩定性研究
生產企業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或變更產品有效期等指標時,用于考察產品穩定性。
(三)留樣樣品
原則上,應當選取成品留樣。考慮部分醫療器械產品成本、產量等因素,生產企業可結合留樣目的、留樣檢查項目等因素,采取其他留樣方式,如原材料留樣、產品替代物留樣等方式。留樣樣品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產品,應當明確留樣樣品的規格型號。
1.采取成品留樣的,必須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應當從成品批次中隨機抽取,且已經完成全部生產工序。留樣的包裝形式應當與產品上市銷售的單包裝形式相同。
2.采取原材料留樣的,應當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原材料進行留樣,原材料應當能夠反映成品部分的可追溯性能指標。
3.采取產品替代物留樣的,應當考慮原材料、生產工藝、生產環境以及滅菌工藝、產品或部件結構等因素。產品替代物的形式可以為典型組件、殘次品、樣塊等。
(四)留樣室(區)
生產企業應當有相對獨立的、足夠的留樣室(區)用以存放留樣樣品。原則上,留樣樣品的保存條件應當與相應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規定的存放條件一致,留樣室(區)內面積應當與生產品種及生產規模相適應。
留樣室(區)應當配備滿足產品質量特性要求的環境監測設備,定期進行監測,并保存環境監測記錄。
(五)留樣比例或數量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留樣目的、檢測項目以及留樣樣品的不同,明確具體留樣樣品的留樣比例或數量。留樣量一般與留樣目的、留樣樣品、檢測項目相適應。留樣比例或數量原則上由生產企業自行確定,但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至少能支持一次質量可追溯檢測;
2.對于無菌產品,每個生產批或滅菌批均應當留樣;
3.對于因新產品、新工藝或變更產品有效期等指標留樣的,應當單獨計算留樣量,不得影響質量追溯檢測。
(六)留樣檢驗或觀察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留樣制度,定期進行留樣檢驗或觀察,并保留留樣觀察記錄。
1.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留樣目的,明確留樣檢驗或觀察的頻次或周期
(1)留樣觀察時間應當不少于產品有效期;
(2)對于穩定性研究的,可適當延長留樣觀察時間和(或)增加觀察頻次;
(3)留樣原材料的,應當考慮生產批次因素,留樣觀察時間應當確保滿足使用該批次原材料的最后一批產品的可追溯性要求;
(4)如果不影響留樣的包裝完整性,保存期間內至少應當每年對留樣進行一次目測觀察。
2.留樣檢驗或觀察項目
生產企業應當明確留樣檢驗或觀察的項目、檢測方法及判定標準,并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留樣期內的檢驗或觀察項目可與留樣期滿的檢驗或觀察項目有所不同。
3.留樣記錄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留樣品臺帳,保存留樣觀察記錄或留樣檢驗記錄,并形成留樣檢驗報告。留樣觀察或觀察記錄應當注明留樣批號、觀察日期、觀察人、觀察結果等內容。留樣檢驗報告應當注明留樣批號、效期、檢驗日期、檢驗人、檢驗結論等內容。
4.留樣情況匯總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留樣期滿后應當對留樣檢驗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并歸檔。其他類產品也可參照執行,以評價產品質量,考察產品質量的穩定性。
5.特殊項目的處理
在留樣檢驗或觀察過程中發現檢測項目不合格時,應當依據相關制度進行處理并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如果該批次產品都將出現類似不合格的,應當依據不合格品或退貨、召回等相關制度處理。
6.留樣樣品的處理
對于留樣期滿后,留樣檢驗剩余的樣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制度予以處理,防止留樣樣品的非預期使用。
參考文獻
1. 《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4年第64號)
2. 《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無菌醫療器械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101號)
3. 《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102號)
4. 《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體外診斷試劑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103號)
5.《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